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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師傅的車被燒得只剩一副骨架
天津北方網訊 的哥駕駛新換的出租車,途經一片正在整修的路面時,車身與燃氣管道閥門接觸。汽車頓時爆燃,的哥和乘客也分別受傷。施工方既未在規定期限施工,也未放置警示標志。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施工方存在過錯,賠償的哥各項損失9.7萬餘元。 出租車爆燃 車毀人傷
2009年夏天,出租車司機李師傅借錢把自己的夏利換成了威志。去年7月的一天早晨,李師傅開著出租車出來跑活兒。
當汽車開到紅橋區白酒廠大街附近的時候,由於某建設公司正在此處整修路面,給李師傅的駕駛帶來困難。
『我為了躲避一個井臺,就向右打輪。剛拐過去,汽車突然熄火了,怎麼都打不著。』就在這時,只聽得『轟』的一聲,汽車突然起了火,李師傅見狀急忙和乘客一起跳下車。盡管消防人員全力撲救,但李師傅的車還是被燒得只剩一副骨架。除了汽車被毀,李師傅的眼睛和耳朵也被燒傷,放在車裡的4000多元和手機也被燒毀。
事發後,經多方鑒定,著火的原因是汽車與施工區域內一個燃氣井裡的管道閥門接觸後,導致燃氣井內的天然氣起火,然後點燃了李師傅的汽車。
施工方擔責 賠償損失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李師傅決定對施工方某建設公司和燃氣部門提起訴訟。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開庭過程中,李師傅的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克瑋表示,建設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施工,而且未在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處放置安全警示標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且經交管部門認定,建設公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面對起訴,建設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在法庭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賠償原告合理的損失。但對車內現金及手機等損失不認同。而燃氣部門表示,他們在事故中無任何責任,原告將他們列為本案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建設公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師傅不承擔事故責任。由於被告的過錯造成原告受傷及車物損毀的交通事故,所以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燃氣部門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事故造成其現金4000餘元和手機毀損,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被告建設公司也不予認可。考慮到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習慣,法院酌情按照現金損失300元、手機價值1500元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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