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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80後』母親帶著兩歲女兒,在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贈送』一頂帽子的情況下,協助該公司拍攝了該種防輻射帽的廣告照片。其後,雙方沒有正式簽訂協議、商談報酬,女童的照片便相繼出現在網站和報紙上。於是,該母親帶著女兒將該公司告上法庭,狀告對方侵害了女童的肖像權。
1980年出生的母親王女士和她兩歲的小女兒彤彤一起訴稱,2009年10月13日,母女倆在一位親戚的帶領下來到這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當時,這家公司因要做一個兒童防輻射帽的廣告,需要找幾個小孩。雙方在協商中確定,如果該公司要使用彤彤的照片,只能在國家正規報刊上使用,使用前公司須與王女士簽訂協議並給予相應報酬。可是該月30日,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公司已經將彤彤的照片印刷在小廣告上。王女士得知後即刻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但對方在此情況下又擅自將彤彤的照片以整版的篇幅刊登在一家報紙上。為此,王女士多次找到該公司理論,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將對方告上法庭。
被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該產品是另外一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因此被告應該是後者。另外,當時雙方商定的代言費只是一頂帽子,他們已經將帽子給了母女二人。而在宣傳單、網上刊登彤彤所攝廣告照片等事,該公司也已經和彤彤母女協商過,並達成了一致意見。就以上雙方分歧較大的說法,該公司並沒能在法庭上拿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予以證明。關於賠償問題,該公司表示他們並沒有完全拒絕,但王女士多次變更賠償要求,讓他們有點『無所適從』。
河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追加的另一被告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系各自獨立法人,但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該種兒童防輻射帽正是後者所生產。在彤彤拍攝照片後,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給出的『代價』只是一頂此種帽子。後彤彤的照片被相繼刊登在廣告彩頁和網站上後,經王女士『要說法』,被告已將在其網站上的廣告刪除,印刷的彩頁停止派發。法院認為,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彤彤的肖像用於刊登廣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二被告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肖像權中的財產利益;二被告使用肖像的行為不合法。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行為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有關法律判決兩被告停止刊登和發布所有印有彤彤人像照片的輻射帽廣告;賠禮道歉外一次性賠償王女士母女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共計8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