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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15日訊
近日,椒江區體育局體育發展中心原主任張寶富被椒江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張寶富在擔任椒江區體育中心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及椒江區體育發展中心主任期間,先後收受承建椒江區體育中心土建工程、舞臺設備等相關工程負責人和山東某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等人的款物,共計17萬元人民幣,並佔爲己有。
2006年下半年,張寶富利用職務之便,夥同椒江區體育局局長洪利華,借浙江省第十三屆運動會在臺州召開,部分項目在椒江體育中心舉辦之機,以椒江區體育中心工程建設指揮部的名義,向區體育中心各施工單位拉贊助,共籌集到10萬餘元贊助款,而後張寶富夥同洪利華將10萬元予以私分,張寶富分得5萬元。
法院認爲,張寶富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7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張寶富還利用職務之便,結夥他人侵吞公共財產計10萬元,個人所得5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鑑於張寶富有立功表現,且已悉數退清贓款,遂作出如上判決。據《台州晚報》通訊員唐丹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