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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介 漫畫/劉音
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近日從上海市有關法院了解到,涉外離婚訴訟糾紛有抬頭趨勢。以普陀區法院為例,該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呈上昇趨勢,且每年以5%的比例增長。
出國夢破滅而離婚
趙敏45歲時與外籍男子和天君一認識20天後結婚。這是趙敏的第二次婚姻。然而這段婚姻並沒有維持很久,趙敏就將丈夫告上法院,要求離婚。趙敏稱,婚後和天君一就返回日本,雙方沒有任何聯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法院能夠判決離婚。
法院對和天君一進行了傳喚,但其並未到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敏與和天君一結婚以後缺乏應有的溝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鑒於雙方已無共同生活的基礎,因此准予離婚。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發現,類似的涉外離婚訴訟雙方在結婚時並非以感情為基礎,一方當事人結婚的目的可能是出國或取得在國外的居住權。一旦該目的無法實現,就提出離婚。』普陀區法院民庭法官王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為出國而結婚,因出國失敗而離婚系涉外離婚訴訟案的第一大類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方可允許離婚,然而在此類案件中,夫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就很薄弱。王飛向記者介紹,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兩人已經結婚,但可能僅認識一個多星期,更誇張的是,有的當事人結婚當天纔認識,就一起去登記了。
出國後反悔而離婚
顧芳49歲的時候與63歲的外籍男子池袋久名在我國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
顧芳稱,結婚初期兩人關系尚可。移居國外後,兩人頻頻因為瑣事發生矛盾,此後一直分居,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顧芳要求判決兩人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顧芳與池袋久名分居多年,導致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法院予以准許。
王飛介紹,目前涉外離婚訴訟案原告多為女性,一般以40至50歲者居多,且基本上是再婚。女方文化程度低,多半沒有工作或沒有較好的工作,結婚的主要目的之一系改善現有的生活狀況。
王飛表示,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的第二大類,就是女子和外籍男子結婚,原本以為可以在國外過上更好的生活,或者可以在國外找到好的工作,出國後卻發現國外的月亮並不比中國的圓,心理產生落差,對婚姻反悔,要求離婚。
介紹者收高額費用
7年前,43歲的毛玲聽人說在日本打工很好賺錢,一心想去日本。通過辦簽證的人介紹,毛玲認識了日本籍男子尚明一。認識的第二天,毛玲就與自己的丈夫離婚,並與尚明一登記結婚。
結婚後尚明一便返回日本,毛玲依然和自己的前夫生活在一起,且沒有與尚明一保持聯系,兩人也從未共同生活。然而,事與願違,毛玲未能按計劃順利出國,於是就向法院提出離婚。
毛玲稱:『我們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夫妻,他未能幫我辦出國的相關手續。』讓毛玲感到心痛的是,她當時為了負擔尚明一的生活起居,以及支付介紹人費用等總共花了7萬元。如今,尚明一的人都找不到了,毛玲白花了錢也只能自認倒霉,只希望法院能夠判決兩人離婚。
『在一些涉外婚姻案件中,牽扯到了介紹人中間收取費用的情況,這讓案件變得更復雜了。』王飛表示,我國禁止進行涉外婚姻中介介紹,但是一些『介紹人』仍變著法子從中獲利。
王飛介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確實發現中間人在涉外婚姻中收錢的情況,但多以『朋友』、『親戚』的名義,很難對其定性並追究責任。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處長周吉祥在接受采訪時明確表示,婚姻登記機關不可能對男女雙方結婚目的作出判斷。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的是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只是行政確認,而非行政審批。只要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自願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行政部門就應當為其辦理相應的手續,倘若不予登記,反而會構成行政不作為。
上海市婚介機構管理協會秘書長江明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目前涉外婚姻介紹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國內婚姻介紹機構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文中涉外婚姻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劉建 丁孫瑩金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