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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東莞警方開展了『創平安、迎亞運』的掃黃行動,其中一組賣淫女赤腳游街的照片在網上引起熱議。從相片所見,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後還被繩子牽著。(《南方日報》7月18日)
同樣因為處理性工作者方式引起爭議的,還有湖北武漢市洪山區。連日來,湖北武漢市洪山區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處的陳家灣大街小巷張貼了一批涉黃『公告』。公告上,剛剛落網的賣淫、嫖娼人員的姓名、年齡、發生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所受處罰等均被詳細曝光。(《人民日報》7月20日)
對性工作者如此處理,以上兩例並非首創。去年十月鄭州『掃黃』行動,曾公布『小姐』的裸照,也引發不少爭議。其實這些方式跟古代的『游街示眾』差不多,說是為了起到警示作用,但實際上都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人權。
從法律上說,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該法還明確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無論是性工作者還是嫖娼人員,在法律尚未剝奪她們的公民權利之前,是擁有人權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
從公民權利上說,人格尊嚴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是不可剝奪、不受限制的權利。賣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格權利與尊嚴,執法者有權依法處理她們的犯罪行為,但並無羞辱她們的權力。尊重並保護公民尊嚴,維護和堅持所有的人的人權,纔是執法者的天職。東莞等地的執法機關如此行為,顯然侵犯了她們的人格尊嚴。
『掃黃』是要掃除正義和道德的障礙,而不是人為制造重新做人、改過自新的障礙。挽救性工作者,優先選擇是心理疏導、行為矯正,而不是揮舞『大快人心』的大棒,擊碎她們人性的尊嚴和人生理想。或許公開『小姐』信息或者示眾游街,會受到一部分公眾的歡迎,但『涉黃』者既然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那就應該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清除賣淫嫖娼等丑惡現象,應以建立長效機制,以防為主,常抓不懈,對違法者應著重於教育,而不是用損害對方人格尊嚴的方式來襯托自己的戰果。如此曝光、示眾,這些性工作者是否會『破罐子破摔』?若真如此,恐怕會給社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多傷害。(文/聞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