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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朱留華近日就《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按照新標準,徵地補償標準將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爲20%至30%。
以下爲答問實錄:
規範徵地管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國土資源部耕保司司長朱留華就《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記者:徵地補償新標準的“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朱留華:徵地補償新標準指的是各地公佈實施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徵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徵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徵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徵地統一年產值是綜合考慮一定區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徵地補償標準;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一定區片範圍內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徵地補償標準。
二是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爲20%~30%。
三是體現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範圍內,徵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記者:如何保證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朱留華:首先是要求建設項目將徵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報批前預存徵地補償款。
其次是徵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
三是健全徵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後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徵地批後監管。
記者:把錢直接補給農民個人,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如何確保它的實現?
朱留華:首先應當明確,徵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徵地農民,但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根據當地的分配辦法,結合安置方式,將覈定的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地實施徵地的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我們主張,各地可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徵地補償費直接支付農民個人。
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
記者:安置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怎樣保障這項工作規範有序推進?
朱留華:徵地安置,是一項複雜的社會性問題,不僅僅是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如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時要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用,確保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建立健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地方各級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展安置途徑,解決農民失地後的就業、發展等問題。其中,市縣人民政府是法律規定的徵地組織實施主體,應對徵地安置工作負總責。
國土資源部門主要是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徵地工作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
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居住問題
記者:《通知》第一次提及徵地拆遷補償的問題,它是在怎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朱留華:按照法律規定,徵地中涉及的拆遷房屋作爲附着物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由地方自行規定。近年來,徵地拆遷矛盾比較突出,信訪量較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爲貫徹落實好《緊急通知》精神,我部在此前已開展的研究工作基礎上,提出了有關政策意見,主要是提高地方政府對徵地拆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住房拆遷應因地制宜合理補償安置、要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徵地拆遷工作等,以規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爲,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維護農民權益和社會穩定。
記者:如何合理推進住房拆遷,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
朱留華:首先是應先安置後拆遷。先安置不是簡單的先建後拆,而是指在實施拆遷前,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並徵得被拆遷農戶同意,防止拆遷後農民居住無着落,影響生產生活。
其次是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徵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
規範徵地程序,提高徵地工作透明度
記者:在徵地過程中,如何確保農民知情並通過有效渠道表達自己的意願?
朱留華:徵地涉及到徵地報批前期工作和批後實施工作。在徵地報批前期工作中,要求當地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徵收土地方案聽取被徵地村組和農戶的意見,確認方案有關內容。《通知》強調,徵地告知要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爲了維護農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徵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組織公告、登記等徵地批後實施工作。
記者:當被徵地農民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農民聽證時提出的問題?
朱留華:依據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徵地不僅要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更要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羣衆有異議、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聽證。對於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對於不合理要求,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羣衆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羣衆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徵地。
2004年部下發《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對徵地中涉及的聽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徵地管理
記者:如何加強徵地管理中的監管?
朱留華:首先是前期審查,用地報批中嚴格把關。對徵地的程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層層把關,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用地審查報批。
其次是後期監管,健全徵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用地批准後,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徵地範圍和規模、履行徵地批後程序、徵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徵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以及時掌握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徵地。
落實《通知》要做到“五要”,即在徵地工作中要讓農民知情,要讓農民參與,要讓農民住有所居,要讓農民監督,要讓農民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