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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張蘭發現自己懷孕,醫生根據她身體狀況開出病假單,建議她休息。當張蘭重新回到單位準備上班時,卻被告知單位已將她開除。近日,嘉定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爲女職工孕期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判令單位恢復與張蘭的勞動關係。
2006年5月,張蘭進入某淨化技術公司工作,後雙方簽訂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前一日,張蘭感覺身體不適至婦幼保健院檢查,醫生告知張蘭已懷孕,有先兆流產可能,並開出病假單建議她臥牀休息一週。之後張蘭將懷孕及病況告知其主管,並請了一週病假。11月3日起,張蘭回單位上班,但有遲到現象。11月10日,張蘭再次到醫院檢查,醫生認爲她沒有康復建議繼續休息一週。4天后,張蘭回到單位上班,卻發現牆上貼出告示:張蘭上班遲到,且沒有按照規定請假,連續曠工4天,嚴重違反廠規、廠紀,依據公司規定,現做出開除張蘭並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
2008年11月,因不服單位的開除決定,張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未獲支持。張蘭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即使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也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張蘭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懷孕有先兆流產跡象而在醫生建議下休息,她的行爲並不符合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情形。單位開除張蘭並與她終止勞動關係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史建穎 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