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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當庭舉證
被告人當庭陳述 攝影 趙潔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國知名高校,剛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氣衝衝跑進女生宿捨,刺進女同學鄭某的胸口……
之前,他們還是如膠似漆的戀人。
昨天下午,上城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受害人鄭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學。
旁聽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聲啜泣,身旁的男人紅著眼睛安慰,他們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鄭某的家人昨天沒有到庭旁聽。
檢察官宣讀起訴書:『2010年春節,被害人鄭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與其和好,但均遭拒絕,同年3月20日下午,汪與鄭在教室相遇,鄭再次拒絕汪,汪用裁紙刀自殘,隨後汪送兩人相冊給鄭,希望挽回感情,鄭均未回復,於是被告攜帶水果刀,趕到被害人宿捨,面談,一番爭執後,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鄭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斷掉後,又拿起宿捨內的椅子向鄭頭部、胸部、腰部連砸數下,致鄭重傷……被告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聽完起訴書的指控,汪某抬頭說:『我認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殺她的……
法官示意他繼續陳述。
汪說:『我只是想嚇唬嚇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點記號,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樣。』
『那你當時為什麼捅她?』法官問。
『我想要回相冊,她不肯。』
法官停頓一下,問:『你當時有沒有看見她流血?你把整個刀子捅進她的身體裡,你沒有看見她流血?』
『我只是看著她的眼睛……』
法庭進入舉證階段。
檢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筆錄:『你當時有沒有與汪(被告人)有一個「你拋棄我或者我拋棄你要在拋棄的人身上留下一個記號」的約定?被害人(鄭某)肯定地說沒有。』
汪聽罷,表示不服:『我有異議。我們是有這樣一個約定,但是只有我們兩個知道。』
汪的辯護律師說:『考慮到這一證據無法辨別真偽,法庭應不予采信。』
檢察官理直氣壯:『不管是什麼約定,這個約定本身就是違法的。』
法庭辯論。
檢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機關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傷害他人的刑偵線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後自己做明確表述,傷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她。』
檢察官繼續分析:『案發以前,被告曾給被害人發過表示要殺了她的短信,案發時,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而在刀斷掉以後,被告又掄起被害人宿捨的椅子,將被害人連砸數下……』
汪的律師針鋒相對:『被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強調:『汪的本意不是要剝奪鄭的生命,而只是想傷害她的身體。事發當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被害人能給一個分手或者反反復復變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歸舊好的明確答案。
『如果被害人確實太絕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記號而已……』
檢察官反駁:『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復,是不是說他認為是傷害就是傷害,他認為殺人就是殺人?法律不能這樣兒戲。』
律師又強調:『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後主動停止了犯罪行為,他已經泄憤了。然後就離開了。』
律師懇請法庭,被告案發後主動自首,其父母賣房、借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對其從輕量刑。
法官示意汪做最後陳述。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屬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師和同學說聲對不起,我給他們丟臉了……』
汪被帶走,沒有回頭,他的父母緩緩起身,父親先走出法庭,母親用一塊白色手帕遮著左臉,低頭跟了出去。
此案將擇期宣判。(據都市快報記者趙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