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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毅和孟慧是對情侶,沒結婚卻一直在一起生活。張毅小學文化,孟慧初中畢業,兩人都沒有正式工作,張毅的賺錢方式是『用彈弓打汽車玻璃』。雖然孟慧沒有參與盜竊,但是當張毅用偷來的信用卡給孟慧買金貨時,孟慧欣然接受。庭審中,檢察官及律師針對她是盜竊罪、信用卡詐騙還是無罪展開激烈辯論。
彈弓打車偷盜財物
去年12月初,張毅帶著彈弓和鋼珠來到河西區一家醫院門前,在遠處將一輛銀色福特汽車的玻璃打碎,將車內的腰包拿走,裡面有現金850元、一部手機、一部導航儀,還有一張信用卡及存折、身份證等物品。回家後,張毅告訴孟慧,信用卡是他偷來的,他發現在偷來的存折上寫著一個信用卡的密碼。他從信用卡上取了2000元現金,經查詢得知,這張卡可透支50000元。
『我給你買金貨吧!』張毅提議,孟慧便隨張毅來到河西區珠寶街。最終孟慧買了一個手鐲,張毅買了一條項鏈,共花費47000餘元。
律師辯護女子無罪
5天後,警方將張毅、孟慧雙雙抓獲,並收繳被盜贓物及透支購買的金飾品發還事主。
庭審中,對張毅犯有盜竊罪沒有爭議,而對於孟慧所犯何罪,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辯論。孟慧的辯護律師為她作了無罪辯護。律師說,孟慧未參與盜竊,用信用卡購買金貨也是張毅提議並實施的,孟慧只是接受了張毅送的禮物,不構成刑事犯罪。(涉案人員為化名)
使用偷來信用卡男女均犯盜竊罪
檢察官尹巍表示,根據《刑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使用的數額認定。本案中孟慧明知信用卡是盜竊所得,仍與張毅共同使用該卡消費。信用卡不使用是不定罪的,而兩人共同使用信用卡,就構成共同盜竊。法院審理後認為,孟慧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以從犯論處。判決張毅犯有盜竊罪,有期徒刑8年,孟慧犯有盜竊罪,有期徒刑7個月。新報記者張敬通訊員黃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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