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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8月4日上午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趙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周某、趙某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中,央視記者劉薇與江西青年曾慶香在高速路上攜手救人,不幸被撞身亡。
被告人趙某指使被告人周某駕駛未定期檢驗且超載的『陝汽』牌重型普通貨車上路行使,致使被告人周某於2010年3月9日22時30分許,由西向東行至昌平區北六環177公裡+700米處時,因車輛爆胎側翻至道路中間的隔離帶上,車輛所載煤矸石拋灑到由東向西方向的行車道內,適有劉薇駕駛『新甲殼蟲』轎車由東向西駛來,車輛軋煤矸石後失控翻車,劉薇被困於車內,被行經此處的曾慶香救出。後賀偉駕駛『夏利』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駛至此處時,也因軋煤矸石失控與護欄相撞。劉薇和曾慶香在對賀偉施救過程中,適有王軍駕駛福田小客車由東向西駛來,軋煤矸石後車輛失控與『夏利』牌小型轎車接觸後又將曾慶香與劉薇撞出,致曾慶香與劉薇當場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承擔全部責任。經查,重型普通貨車的實際車主為趙某。
2010年7月1日開庭時,被告人周某、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辯護人郭宏認為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過失犯罪,庭審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未定期檢驗、超載的車輛上路且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趙某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周某、趙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並考慮庭審自願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郭宏關於被告人趙某的辯護意見,法院酌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項、第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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