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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5日訊
刑事庭的法官在審案時,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告人以『刑訊逼供』等為由,當庭翻供。法官往往會宣布休庭或延期再審,並要求檢方補充更多的證據。
近日,金華市金東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網絡詐騙案時,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不過,與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檢方向法院提供了警方審訊被告人的全程錄像,並要求辦案民警出庭作證,以證明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不是通過非法方式獲得的。
在嚴密的證據鏈面前,被告人只能認罪。
據悉,這是國家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自7月1日生效以來,我省審理的首例『排除非法證據』刑事案件。
金華公安局金東分局網監大隊副大隊長樓詠東,也成為我省首位出庭作證的辦案民警。
出現情況網絡犯罪取證困難樓詠東是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網監大隊副大隊長,陳江波的案子,他全程負責調查。
『像股票詐騙網站這類的網絡犯罪,數量不少,但成功破獲的卻不多。』樓詠東說,『如何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鎖定案犯和固定證據,是頗有難度的。』
陳江波深諳『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道理,每次得手後,便會馬上關掉網站,再以虛假身份重新再建一個,繼續招搖撞騙。
『這類案子,案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在網上進行,很難鎖定到個體身上。我們能夠獲得的,也都是一些電子證據。』樓詠東說,『即使是本案中的兩個受害人,也沒有見過陳江波本人,無法提供有力的線索。』
金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餘志軍說,『舉個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QQ與受騙者聯系,即使對話內容被我們掌握,他也可以辯稱那個QQ號碼不是自己在使用。這就是電子證據的缺陷,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因此,犯罪嫌疑人口供便成了重要的證據。
庭審現場被告人當庭翻供7月28日上午,陳江波站上了金華市金東區法院的被告席。
可是,意外的情況發生了。在檢方提供的確鑿證據面前,陳江波當庭喊起了『冤』。
『陳江波在接受審訊的時候,概不承認之前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的所有供詞。』餘志軍說,『他一再聲稱,在接受訊問的時候,他遭到了「刑訊逼供」。之前所有的供詞,都不是他的本意。』
在法庭上,陳江波堅持認為,僅憑檢方提供的那些電子證據,不能給他定罪。
餘志軍有多年辦案經驗,這樣當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他已經遇到過很多。『很多嫌疑人都企圖通過翻供來逃脫法律的制裁,很多人的理由都是曾遭到「刑訊逼供」。』
應對辦法辦案民警出庭『力證清白』就在陳江波當庭翻供的時候,早有准備的餘志軍立即向法庭提供了警方的原始訊問筆錄,並當庭播放了原始的訊問全程錄音錄像。
此外,檢方還要求,全程負責偵查此案的樓詠東出庭作證。
『我的出庭作證,主要作用是證明證據鏈的連貫性,以確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是樓詠東第一次站在法庭的證人席上,他接受了控辯雙方的反復詢問。
最終,法院認為樓詠東的證詞,配合之前展示的審訊錄像,確鑿無誤地證明了陳江波在審訊的時候並未受到他所謂的『刑訊逼供』,他的犯罪事實確鑿無誤。
『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出庭作證,這在全省刑事案件審判中尚屬首次。』餘志軍說。
這是為了保證程序正義『辦案民警出庭作證,這將成為國內司法改革的一個未來走向。』浙江大學刑法學副教授李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傳統的辦案理念,更注重破案效率,偵查人員的大量工作在開庭前就做掉了,庭審只是走走流程。』李華解釋說,『國內的法庭上,證人出庭率還不到3%,大部分是書面證詞,根本做不到對抗性的訴訟。』
於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7條中明確規定,在不能排除刑訊逼供時,公訴人可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
『訊問人員出庭作證,法官可以獲得更直接的證據。』李華表示,『這樣就有利於法官發現案件中的疑點,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新的證據規則保障司法公正2010年5月30日,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於7月1日正式生效。
相關專家評論稱,新的規定對我國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有重要創新。不僅強調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專門撰文稱,這個規定的出臺,有利於保障我國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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