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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南宣)本市南開區某酒吧保安部正、副經理率眾保安打人。前不久,本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宣判,保安部經理趙江(化名)犯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斗毆罪,判刑四年;副經理姜傑(化名)犯聚眾斗毆罪,判刑三年半,其他12名保安均犯聚眾斗毆罪獲刑1年至4年不等。
2009年6月1日晚,顧客陳某、張某等三人酒後失控,在舞池附近相互爭吵、推搡。保安部經理趙江、保安員李某等10人聞訊來處理此事。其間,保安與顧客發生爭執及推搡。隨後,趙江帶領眾保安取出10多根鎬把,加上拳腳對陳某一通毆打。之後,在保安部副經理姜傑的指揮下,7名保安將陳某強行拖拽到酒吧門外空地上,再次暴打。此後,又有7名保安將張某等兩名顧客拖拽到酒吧門外空地上毆打。被害人陳某經公安機關指定醫院診斷為脾破裂、伴腹腔積血等傷,被迫接受了脾髒切除手術。
法院經審理得知,這家酒吧有一條『內部的規章制度』:『若客人與保安員鬧事,所有保安員都必須動手參與,不動手者,就被開除。』為了管理到位,該酒吧還專門准備了10多根鎬把預備在有人『鬧事』時使用,被公安機關及時查獲並收繳後,2009年5月底,在趙江的授意下,全體保安員共同出資,重新購買了10多根鎬把,藏在酒吧存包處。
據了解,這些保安都很年輕,除了個別的『75後』以外,剩下的都是『80後』。他們大都文化不高,高中或中專學歷算高的,有的只有小學學歷,大多是天津市人。打人事件,帶給他們的教訓不小,賠錢、坐牢,失去自由的同時,還失去了和同齡人一起競爭的機會。
審理過程中,趙江等10名被告一次性賠償顧客陳某176000元,獲得了陳某的諒解。陳某還向法庭提出減輕賠錢者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對沒給賠償款的被告人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本案14名被告在單位有關領導授意下實施了斗毆和持械斗毆行為,除了被告人張某外,其他被告人均沒有前科。考慮到已經賠償被告人等因素,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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