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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了勞動合同、領取了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後,許多失業人員大都忘了申請領取『失業金』。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自7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錯過這一時間,就可能損失幾千元的失業保險金。
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為:領取期限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520元調整為58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480元調整為540元。
另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准調整為:2010年7月1日以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准由312元調整為348元;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人員,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以2010年7月1日為界,7月1日以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按新標准計發,6月30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原標准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以2010年7月1日為界,7月1日以後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按新標准計發,6月30日前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按原標准計發。
如何領——
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四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以此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領多少——
失業保險金最多能領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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