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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領取失業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失業保險金調整的標准為:領取期限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520元調整為58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480元調整為540元。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調整標准為:2010年7月1日以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准由312元調整為348元;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人員,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以2010年7月1日為界,7月1日以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按新標准計發,6月30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原標准計發。(記者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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