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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日(8月4日),北京市法制辦網站公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依《草案》,業主裝修房屋時如果擅自變動房屋主體結構,在房產過戶登記時將被記錄在案,並通知購房者;使用人違反規定使用房屋也將納入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房屋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時應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
關於房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今年6月份本市曾發布《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業內人士分析,相對已發布的辦法,《草案》又增加了一些新內容。
按照《草案》的規定,規定建設單位是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的責任人,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不依規定承擔保修義務的,將處10萬元罰款。
房屋建築的所有人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對危害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業主在裝修房屋時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如果業主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在房屋轉讓過戶時,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記錄在房屋登記簿中,並告知購房者。房屋未進行安全鑒定,或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但還未治理的,登記部門也必須將情況記錄在案。
同時,根據《草案》的要求,如果裝修公司在設計方案中擅自改動建築主體結構的,可以對其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裝飾裝修企業未按設計方案施工的,可以最高處罰10萬元。
對於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此前《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曾有規定,《草案》中又將『使用人違反規定使用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運行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完好性』等納入登記范圍。
此外,《草案》對《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所規定的『業主可委托第三方對房屋鑒定』等內容進行了補充,房屋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做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並上報有關行政部門。另外,《草案》也將抗震鑒定納入鑒定范圍。(記者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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