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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以來,先後建立六項新制度,構建起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實行中層領導成員『工作聯系點』制度。每位中層領導成員聯系一個『人民調解工作點』,每年至少用3個月的時間走訪調研,總結經驗,解決問題。二是實行人民調解員『工作日志』制度。要求人民調解員詳細記錄工作情況、體會和經驗做法,作為定期交流和與法官交流溝通的材料,並與法官聯合開展調研,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努力整改提高。三是實行不定期『走訪回訪』制度。人民調解員利用專門走訪回訪矛盾化解的群眾,法院監察室隨機抽取矛盾化解的群眾予以走訪,全面、客觀聽取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感受。四是建立人民調解員人纔庫制度。對每位人民調解員都建立個人檔案,詳細記載其的基本情況、工作業績等。做好後備人民調解員的發現、培養、轉正等工作,保持隊伍的生機與活力。五是實行全員績效考評制度。制定人民調解員個人績效考評標准,每年底按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進行評定,並裝入個人業績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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