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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離異後,兒子隨父生活,女兒隨母生活,子女撫育費各自負擔。幾年後,父親因工傷事故死亡,奶奶領走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36萬元,並以離婚時子女撫育費各自負擔為由,只同意分給孫女1萬元。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繼承糾紛案,判決奶奶支付孫女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5.6萬元。
2009年12月31日,袁某因工傷事故當場死亡。2010年1月12日,袁某工作單位與其家屬達成死亡賠償協議,約定單位一次性向亡者供養親屬(袁母、一子一女)支付賠償款(包括保險金15萬元)36萬元。此款被袁母領取。袁某女兒袁月認為,父親的36萬元賠償款,其有權繼承,應和奶奶、弟弟共同分得。袁母則認為,袁某生前有很多債務,其年歲已高,並且離婚時雙方約定子女撫育費各自負擔,只同意分給孫女1萬元。袁月於是上訴,要求袁母分給保險金5萬元,死亡賠償金7.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萬元。
法院查明,袁某於2004年離婚。雙方離婚後,婚生子袁宵隨袁某生活,婚生女袁月隨前妻生活,雙方約定子女撫養費各自負擔。
法院認為,袁月系袁某之女,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不應因父母離婚由母自行撫養而消除。保險金應由第一順序三繼承人平均繼承,即每人5萬元。其次,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計算,袁月的生活費為1.8萬元。另外,袁某因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應由袁母、袁宵、袁月三人共同享有。考慮到袁母、袁宵共同生活時間較長,袁月撫養費由其母自行負擔,可對前者適當多分,故袁某的死亡賠償金袁月分得25%。綜上,判決袁母給付袁月保險金5萬元,死亡賠償金3.8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萬元,共計10.6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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