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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再婚夫妻在結婚登記當天即訂下協議,就兩人百年後財產繼承問題進行約定。而此協議未能避免繼承糾紛的發生,女方去世後,男方及其三個子女即與女方的三個子女對簿公堂,要求繼承房屋及存款。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上述協議屬共同遺囑,並依此判令訴爭房屋歸女方三子女所有,三人給付繼父6萬元;女方名下2.4萬元存款歸男方所有。
今年已年近80歲的趙平大爺於1993年1月與汪美雲大娘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均系再婚,且各自有三個子女,所以在登記當日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在任何一方百年後,其婚前財產仍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婚前各自居住的公產房,在雙方百年後由婚前各自子女繼承居住權;雙方婚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及存款,在任何一方百年後,另一方有權處置,任何一方子女不得乾涉……』1998年5月,汪美雲承租的公產房取得了所有權。2009年6月,汪美雲去世,後為上述房屋和其名下的2.4萬元存款的繼承問題,趙平及其三個子女將汪美雲三個子女告上法庭。
對此,三被告辯稱,首先,趙平的三個子女沒有權利參與繼承;其次,訴爭房屋不是原告趙平與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趙平起訴沒有根據;第三,訴爭房屋是被繼承人之子杜凱的個人財產,是其出資買的產權。另外,2.4萬元存款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應按其口頭遺囑用於買墓地。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關於原告趙平三個子女的繼承權問題,由於趙平同被繼承人汪美雲登記結婚時,其三子女均已成年,且三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依法取得遺產的其他條件,故對趙平三子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趙平與汪美雲簽訂的《協議書》屬於共同遺囑,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且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該遺囑有效。關於訴爭房屋問題,三被告關於訴爭房屋是被告杜凱個人財產,不是遺產,房屋實際出資人為杜凱的抗辯,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不予認可。《協議》約定『在任何一方百年後其婚前財產仍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婚前各自居住的公產房,在雙方百年後,由婚前各自子女繼承居住權』,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屋承租權屬於財產性權益,這種財產性往往在承租權人變更的過程中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承租權體現的財產權益應當作為被繼承人汪美雲的婚前財產,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後,房屋私產房價格與公產房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由趙平繼承,故訴爭房屬於原告趙平與三被告共有。經評估,訴爭房2010年公產房的市場價格為60萬元,私產房市場價格為66萬元,差價6萬元屬於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綜上,趙平享有差價部分,三被告共同享有公產房價格全部。關於汪美雲名下存款的繼承問題,三被告對其提出的抗辯未提供證據證明有口頭遺囑,且做出口頭遺囑時存在危急情況,故法院不予認可。趙平主張汪美雲名下2.4萬元歸其所有,符合《協議》約定,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