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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讀者向本報報料了一起頗為離奇的案件———原天河宏達建材公司業務員黃立怡,11年前被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11年後又被無罪釋放。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了解了此事的來龍去脈———
據悉,2000年1月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廣州中院於2000年11月作出判決,認定黃立怡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黃立怡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8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黃立怡仍不服,於服刑期間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作出裁定,撤銷本案此前的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理。庭審中,公訴機關表示,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間,黃立怡明知收取的支票賬戶上無錢,仍使用該遠期支票,先後騙取了廣東建盛發展有限公司等的各種規格鋼材1139.85噸,並將上述鋼材運往東莞、深圳等地銷贓,造成事主巨額經濟損失,且在事後藏匿起來,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對此,黃立怡堅稱自己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宏達公司實際出資人是黃業宏,黃立怡在該公司擔任業務員。1998年至1999年期間,幾家『供貨商』共將價值達223多萬元人民幣的鋼材銷售給宏達,其中多由黃立怡給這些公司發出支票進行結算。但這些支票最後都被銀行以『賬戶餘額不足』等為由退票。1999年2月,黃立怡離開廣州返回開平市,去到黃業宏開設的金福大酒樓工作,擔任采購。1999年5月5日,公安人員在開平市果菜市場附近將黃立怡抓獲並帶回廣州。
廣州中院最終認為,本案的行為應屬於單位行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黃立怡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案發以後黃立怡是否具有逃匿的行為。據此,法院認為,黃立怡使用空頭支票詐騙他人財物並逃匿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黃立怡無罪。
對此判決,檢察機關表示不能認可,目前已經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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