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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子患直腸癌進入大港某醫院手術,後因這家醫院對其治療中存在一定醫療缺陷,造成男子部分生理功能喪失,其中一處被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兩處為十級傷殘。日前,兩審法院均判決醫院擔責60%,賠償男子16.8萬元。
市民肖先生因『間斷便後出血5年,加重伴疼痛一天』進入某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直腸癌,並進行直腸腫瘤切除術。術後一周,醫院檢查發現肖先生存在術後吻合口?(並發癥),就為肖先生實施了橫結腸造口術。之後,肖先生轉入人民醫院繼續治療,被診斷為術後吻合口?,伴有肺感染、腹腔感染等癥狀,後出院。因橫結腸造口後5個月要求還納(將臨時性造口去除,恢復肛門正常排泄),肖先生再次來到人民醫院,被診斷為吻合口狹窄及脾曲竇道形成,暫時不能進行造口還納。這就是說,肖先生已經喪失了部分腸功能,以後都要靠人為其更換造口儲存袋。肖先生認為,大港某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於是上訴要求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3.5萬元。
審理中,肖先生提出對本案進行司法鑒定及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申請。法院委托北京一家醫學司法鑒定所對被告大港某醫院在對肖先生的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鑒定。該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為,這家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缺陷,該缺陷作為諸多因素之一,與肖先生的傷殘後果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肖先生所行直腸癌前切除術、橫結腸造口術分別構成十級傷殘;因術後吻合口狹窄、橫結腸部造?口不能還納等狀況,構成八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大港某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肖先生醫療費、護理費等28萬元的60%,即16.8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出上訴。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所作判決並無不妥,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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