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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4名女生對同學痛下毒手,整夜盡施毆打、羞辱取樂之能事,使被打女生身體多處受傷,精神恍惚。日前,本市一中院終審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3名涉案被告人6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因案發時未滿16周歲未被提起公訴。
小麗、小菊、小雪、小敏和被害人小芸都是河北省來津讀書的學生,由本市某技術學校代培主修動漫繪畫專業。
2009年春季的一個夜晚,學校宿捨已熄燈。某寢室內,小敏以小芸曾罵過她為由,糾集小麗、小菊、小雪一起把已入睡的小芸叫醒。4人先是對小芸質問,而後連續扇其耳光,令小芸下跪對她們喊媽媽求饒,並強行對小芸灌礦泉水和過期酸奶;甚至,還把內衣褲套在小芸頭部拍照取樂,直至次日凌晨近5點方纔罷手。
經受一夜折騰的小芸,天剛亮就含淚乘汽車返鄉。小芸父母問明情況後帶著小芸返津,將情況告知公安機關和學校。經鑒定,小芸面、耳、頸、軀乾、上肢、下肢部軟組織及頭部已構成輕微傷,精神方面被鑒定為應激相關障礙。
小麗、小菊、小雪、小敏4人在家長陪同下來到派出所,除小敏案發時未滿16周歲外,另3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一審中,上述4人及家長與小芸一家達成調解協議,對小芸進行經濟賠償,取得了小芸及其家長的原諒。一審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人作案情節分別判處:小麗有期徒刑2年6個月,小菊2年,小雪1年。
後3名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案發後3人由家長陪同到派出所,根據法律規定視為自首,上訴理由應予支持。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院意見,改判小麗有期徒刑1年6個月,小菊1年,小雪改判6個月。(文中姓名均為化名)(記者解金釗通訊員袁剛)
檢察官說法
市檢第一分院二審監督處檢察官董建民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騷擾他人,或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嚴重擾亂、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人均是十六七歲的花季少女,千裡迢迢來津求學;特別是小麗,曾在所學專業各類比賽中屢獲大獎,可以說都有光明的前途。就因為『姐們義氣』逞強斗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觸犯了刑律,以至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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