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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昆明中級人民法院將雲南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的起訴狀送達被告企業。此案中,因污染水源,昆明市環保局請求判決被告企業賠償治理污染費400多萬元而備受關注。
大連發生原油泄漏事件,吉林省千餘只裝有化工原料的桶被衝入松花江……近期發生的數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人們在痛心的同時,也對環境污染者的責任追究、司法處理等環節高度關注。
長期以來,環境保護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一些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對行政部門的處理持『不屑』態度。從這起雲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中不難窺見:明明環保部門批復了企業環評報告,提出了污水處理、給排水等具體要求,企業就是不落實;明明環保設施沒有竣工驗收,企業就是要生產;明明環保部門除了50萬元罰款還要求停止生豬養殖和廠區建設,但企業僅交罰款,對其他要求置之不理,最終導致千餘名村民的飲用水源被污染。究其原因,恐怕是企業利益至上,從而錯誤地認為被污染的環境自有政府治理,自己不用花錢。
環保公益訴訟一直被認為是防止污染的有效手段,但因法規不健全在實踐層面不多見。污染企業唯有為自己污染環境的行為付出高昂代價,纔能在不加思考的污染中有所忌憚,環境保護和企業纔能走出『先污染後治理』、『未批准就生產』的怪圈。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激烈程度可見一斑。我們期待,地方政府在應對污染事件時,能真正下定決心,運用包括司法在內的各種手段,給予污染企業更為嚴厲的懲治。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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