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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80後』戀人合伙開店不到3個月,就因分手而散伙。男方承諾將女方投資款2萬餘元歸還,但一拖就是兩年。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自男方書寫借條日期起二人合伙關系即正式解除,男方負有返還女方投資款的義務。
原告李彤與被告趙宇原是一對戀人。2008年3月,兩人共同出資,在和平區一家大型賣場內開辦一家服裝店,業主登記為趙宇。不料,小店開了還不到3個月,兩人就鬧起矛盾。後來,趙宇向李彤提出分手,並協商解除合伙關系。
趙宇提出,希望將服裝店歸他一人所有,他會將當初開店時李彤出資的23700餘元全部返還。但他也同時表示,自己手頭資金有限,可以先立下欠條,欠款日後返還。2008年7月,趙宇書寫了欠條,可錢卻遲遲未能償還,一拖就是兩年。2010年夏天,李彤將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償還23700餘元。
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李彤和趙宇協商解除戀愛關系及合伙解散事宜時達成口頭協議:服裝店歸趙宇個人所有,趙宇返還李彤全部出資23700餘元。2008年7月,雙方簽字書寫借條一份,載明:『甲方趙宇欠乙方李彤貳萬?仟柒佰餘元整,特此證明。』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原系合伙關系,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方合伙關系何時解散。原告主張合伙關系於2008年7月達成口頭協議並書寫借條後解散,而被告則主張直至2008年12月底該服裝店停止經營纔解散。法院認為,書寫的借條可以證實雙方合伙解散時間為2008年7月,其後原告不再參與服裝店經營,故被告負有返還原告出資義務;被告對其主張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趙宇給付原告李彤23700餘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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