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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母病逝留下一套房產和市值10餘萬元的股票、基金。五子女三次修改遺產分割協議,就算公證也沒能讓每個人滿意,更談不上履行。日前,河西法院審理認定,因最後一份協議上強調『以此為唯一最終協議』,判決按該協議約定方法分割遺產。
李爺爺和趙奶奶在世時,由五個子女輪流照顧。2009年,李爺爺、趙奶奶先後辭世,留下李爺爺名下一套房產和市值10餘萬元股票、基金。2010年1月,眾子女首次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將房屋售賣不低於80萬元;股票、基金由二哥在恰當時機賣出;總款項中為父母購買墓地5萬元;給三妹治療腿部殘疾15萬元;餘款由大姐、二哥、三妹、四弟、五弟分別按12.5%、20%、27.5%、20%、20%分配。協議簽訂後雖經過公證但未履行。
2月上旬,五子女再立協議:一致同意將房屋和股票、基金賣出後一次性給三妹36萬元。但這份協議也沒履行。幾天後,第三份協議訂立,內容中除買墓地款變為9萬元外,其餘和第一份一致。第三份協議中還加注寫明『以前訂的一切協議無效,以此協議為唯一最終協議』。第三份協議也經過公證,但仍沒履行。
5月下旬,三妹委托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潘曉楓律師起訴其餘四人,要求按第三份協議分割遺產。庭審中,四被告表示不認可第三份協議。
河西法院審理認為,訟爭房屋為李爺爺夫婦共有財產;李爺爺去世後,處於趙奶奶與五子女共有狀態;現趙奶奶去世,五子女均享法定繼承權。根據已查明事實,原、被告就遺產分割先後達成三次協議,最後一次特別強調『以前訂的一切協議無效,以此協議為唯一最終協議』。由此可見,該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遺產分配應以此為依據。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房屋由二哥繼承,其分別給付三妹、四弟、五弟、大姐折價款31.775萬、12.2萬、12.2萬、7.625萬;基金、股票由原、被告平均繼承;餘款9萬元為購買墓地及後續費用,原、被告共有。(記者解金釗)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潘曉楓律師介紹,我國《繼承法》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29條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據此,本案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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