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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各被告列席
羅彩霞在法庭上
羅彩霞案達成調解之後,一些人對未追究被告的責任表示遺憾。本案審判長表示,本案調解完全出於各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程序合法。而法學和社會學專家表示,本案民事侵權關系的了結,並不意味著貴州師范大學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不履行行政審查責任。
調解完全自願各方表示同意
審判長劉英全對記者說,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由原告首先提出調解意願,各被告表示同意,所以合議庭依法對當事各方進行調解。當時的情況是:羅彩霞的律師宣讀完起訴書後,表示願意以調解方式解決。邵東縣一中的律師李女士認為讓邵東縣一中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基礎,但她表示:『畢竟是我校教師張文迪向王崢嶸提供了羅彩霞的個人信息,所以接受調解。』貴州師范大學的律師稱:『貴州師大是按照政策錄取「羅彩霞」的,在該事件中也被欺騙。事發後學校已經采取了補救措施,讓貴州師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依據,因為他們並未侵犯羅彩霞的任何民事權利。』但該代理人表示貴州師大同意調解。
被告唐昆雄說,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幫『羅彩霞』領取通知書的,未收取王崢嶸一家任何好處,他願意接受調解。貴州市教育局的律師同意在確認他們沒有責任的情況下,對羅彩霞進行補償。法官又詢問了其他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同意調解。
劉英全表示,合議庭在各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組織他們調解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且當事各方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調解程序合法各方對此認可
羅彩霞案宣判後,一些人對『庭審中未舉證和質證』和『未認定各被告的責任』表示遺憾。劉英全法官對記者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寫明: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根據該規定,調解貫穿案件審理的每一個環節,從立案開始可以進行調解。法官應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所以合議庭在未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等程序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符合法律規定。劉英全表示,而本案調解協議是各方自願達成的,法庭不能在各方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再去認定各被告的責任。所以說,西青區法院在調解過程中程序是合法的,各方當事人對此也是認可的。
專家說法:
貴州師大等單位應給社會一個交代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表示,本案中,羅彩霞和各被告是一種民事侵權的關系,當事人享有的是民事糾紛中的權利和義務。而民事訴訟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范圍來判決案件。該案中,羅彩霞起訴了貴州師范大學等單位,即便該案未達成調解,而由法院做出判決,對於貴州師范大學等被告也只能判令單位承擔責任,而不可能細化到學校的具體責任人。
陳耀東表示,貴州師范大學等單位和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在羅彩霞事件中負有行政責任,應由他們查清招生、入學管理和畢業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如果確實存在問題,教育主管部門應對貴州師范大學等單位做出行政處理。相關工作人員行為惡劣要承擔刑事責任。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表示,羅彩霞案不能因為已調解,就放棄對貴州師范大學等單位和相關個人進行追責。現在貴州師范大學等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應拿出勇氣給全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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