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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毅和孟慧是對情侶,一直未婚同居。張毅小學文化,孟慧初中畢業,兩人都沒有正式工作,張毅的賺錢方式是『用彈弓打汽車玻璃』進行盜竊。雖然孟慧沒有直接參與盜竊,但是當張毅用偷來的信用卡給她買首飾時,孟慧卻欣然接受,遂構成共同盜竊罪獲刑。
2009年12月初,張毅帶著彈弓和鋼珠來到河西區一家醫院門前,將一輛銀色福特汽車的玻璃打碎後,將車內的一個內裝850元現金、一部手機、一部導航儀以及信用卡、存折、身份證等物品的包盜走。回家後,張毅掏出那張信用卡告訴孟慧,卡是他偷來的。經過查詢得知,這張卡可透支50000元。隨後,兩人來到河西區一珠寶店,用那張信用卡給孟慧買了個手鐲,給張毅買了條項鏈,共花費47000餘元。5天後,警方將張毅、孟慧雙雙抓獲,並將被盜贓物及透支購買的首飾收繳後發還事主。
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使用的數額認定。本案中孟慧明知信用卡是盜竊所得,仍與張毅共同使用該卡消費,構成共同盜竊。法院審理後認為,孟慧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以從犯論處。判決張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孟慧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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