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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現場,被告劉某代理人提出,原告張某的購房目的並沒有在合同上體現,而自己並沒有違反購房合同上的協議,遂認為原告張某的訴訟並不能成立,並以原告張某在簽訂購房合同後卻不願支付和購買涉案房屋為由,向法院提交了反訴狀,要求法院判定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同時要求張某支付不購房的違約金318000元。
據了解,學區房是房地產市場在現行教育體制下的一個獨特現象,是指由學校為招生、入學而指定的一個地域劃分范圍內的房產。包括北京市在內,我國的城市在小學入學政策上,采取的是就近免試入學,因此,對於哪條街道哪一棟樓房裡的孩子可以進哪一所學校,都有明確的劃分。
房地產業內人士張傑告訴記者,隨著教育資源競爭的日益激烈,家長們爭相花費重金和其他手段購置教育質量好的小學學區的房產,一般學區房比同區的非學區房每平方米要貴數百元乃至數千元不等,學區房成了二手房市場上熱炒的一個概念。
而此案中的原告就是『相中』了中介宣傳中所提到的『學區房』可上重點小學,『雖然孩子剛出生,但是學區房要求落戶3年以上纔能上和平裡一小,所以著急遷過去過戶,心裡纔踏實』。
張傑說,近年來,買學區房已經成了一種『接力跑』。學區房『完成使命』後會再賣給下一個家長,『但購買學區房未必能達到初衷』。同時,張傑也表示,把擇校變成擇房,仍然是一種變相的教育資源不公平,也會隨之帶來很多糾紛。(記者任雪實習生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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