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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爭議
分歧過大 休庭了10分鍾
庭審期間,由於雙方的分歧過大,在進行了約2個小時的調查後,審判長宣布休庭10分鍾。
爭議一:偵查人員未到庭作證
隨後,公訴人當庭出示了3名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在該說明中,3名偵查人員都表示自己沒有對宋立光刑訊逼供。
對於公訴人出示的3份情況說明,宋立光表示其中兩名偵查人員的確沒有對自己刑訊逼供,但其他一人對自己進行了言語威脅,還有9名偵查人員對自己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宋講出了這9名偵查人員的姓名和單位,法庭都一一做了記錄。
宋立光特別講到了一位姓張的偵查人員對自己多次刑訊逼供,甚至還拿電棒拍過。公訴人當庭表示,由於該偵查人員出差在外,因此不能做出情況說明。
爭議二:為何要異地關押?
宋立光稱自己被多次轉移異地看守所。公訴人認為,轉移看守所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間串供,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爭議三:是否5天5夜連續訊問?
對於自己遭受的印象最深的『刑訊逼供』,宋立光認為是在美姑縣看守所的5天5夜連續訊問。對於這5天的提訊記錄,公訴人查詢檔案後表示,這5天的確都有訊問記錄,但記錄顯示都是當天訊問,當天押回監室。
爭議四: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完整?
對於宋立光自稱遭到的刑訊逼供,公訴人認為庭前證據交換時,當庭播放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已經表明,宋是在未受到脅迫狀態下如實交代的,不存在他說的情形。但辯護律師認為,該案中有20多份對宋做的訊問筆錄,偵查機關僅提供了其中5份錄像,不足以說明偵查機關未對宋刑訊逼供。
擇日再審
法官宣布對非法證據再調查
復庭後,審判長表示,根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被告人應當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線索,但目前被告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概念性的材料,無具體的線索,因此法庭將在庭後再進行調查。此外,審判長認為辯護人有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利,應當先行自行調查取證,只有在確實不能取得的情況下,纔能向法院申請調取。
經過一天的庭審,法庭最後宣布,根據調查的情況,擇日再開庭。(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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