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中年男子患病去世後,他的母親與妻子為其身後遺產的分割問題對簿公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奪的售房款系男子與妻子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一半給其妻子,剩餘部分再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1993年4月,本市男青年鄭某與女青年邱某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1999年6月,二人貸款在本市西青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邱某名下。2007年12月,夫妻二人將該房屋以41.6萬元價格售出,此後,二人租房居住。2008年7月21日,鄭某因腦出血死亡,後邱某與婆婆吳某為遺產繼承問題對簿公堂,吳某起訴要求繼承11萬元。法庭上,被告邱某辯稱,丈夫鄭某去世後,她為鄭某償還生前債務32.5萬元,現已無任何遺產可繼承,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經開庭審理,法院另查明,鄭某之父已於2002年3月14日死亡。鄭某死亡後,原、被告已於2008年12月就鄭某工作單位發放的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費14萬餘元協商解決完畢。根據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法院認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被繼承人鄭某死亡後,被繼承人鄭某之母吳某、配偶邱某,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享有同等繼承權。被告邱某與被繼承人鄭某系夫妻關系,本案涉及的售房款,獲得於邱某與鄭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首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邱某所有。其餘的為鄭某的遺產,由吳某、邱某平均繼承。由於二人對上述售房款在鄭某死亡時尚存39萬元予以確認,故法院以該數額為依據析產、繼承。首先,上述售房款應先分出19.5萬元為邱某所有,其餘19.5萬元由原、被告各繼承9.75萬元。關於原告對其主張的鄭某另有遺產電視機、空調不能舉證,法院不予認可。關於被告主張的代鄭某清償生前債務一事,由於其不能就該主張舉證,加之原告又予以否認,故法院不予確認。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將原告應繼承財產9.75萬元給付原告。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