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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人們注意到,連續發生數起記者采訪受阻甚至被打事件:《每日經濟新聞》因刊登『霸王』洗發水的負面消息導致報社辦公區被衝擊;《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凱恩股份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華夏時報》女記者因調查深國商負面新聞被毆……
新聞事件回放
《華夏時報》女記者采訪途中被打
華夏時報社日前發布聲明稱,7月29日下午4時,該報華南新聞中心記者陳小瑛接到自稱為深國商(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料者劉先生的電話,稱其看過之前有關深國商的報道,他即將離職,如果記者感興趣,他願意反映更多的情況給記者。記者與其約定晚上6時30分在上海賓館附近見面,隨後劉先生以其車壞、找不到地方為名,幾次更換見面地點。當晚記者在華強北振中路天虹商場南門口星巴克旁邊按對方約定等候,但多次撥打對方電話仍不接。記者正准備離開時,突然一彪形大漢對記者頭部攻擊五六拳並辱罵,隨後揚長而去。
《每日經濟新聞》報社遭衝擊
7月30日下午4時許,一名自稱『霸王』(霸王國際集團)上海公司經理的男子帶著三名男子來到了位於上海的《每日經濟新聞》報社。其中兩人圍堵在報社門口不讓記者和工作人員出入,還不時捶打和踢踹報社大門。當報社記者上前詢問時,該名自稱是霸王上海公司經理的男子先是言語攻擊,隨後開始推打記者。在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乾擾的情況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撥打了110報警。隨後警察將當事人帶到公安局調查。
《經濟觀察報》記者遭通緝
《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被該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名認定為刑拘在逃人員,並向全國發出通緝令。隨後,全國各大報紙、網絡、電視臺等媒體都對此事表示了高度關注。7月28日下午2時30分,經濟觀察網刊發了嚴正聲明,表示對遂昌縣公安局濫用公權、壓制新聞監督的做法提出強烈譴責,呼吁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采取維權行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正當采訪和報道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7月29日下午4時許,經濟觀察報收到麗水市公安局傳真過來的新聞通稿。通稿稱,『經調查核實,遂昌縣公安局日前對記者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其本人賠禮道歉。』
記者位居世界危險行業第三位
對於記者這個行業的危險性,曾有報道指出,新聞記者位居十大危險行業的第三名,僅次於礦工和警察。而且一半以上的新聞工作者處於患病或亞健康狀態。
除了自身健康原因外,遭到暴力阻撓采訪也是讓記者成為高危職業的原因之一。回顧今年已經過去的8個月時間裡,記者在合法的采訪調查中,遭到暴力傷害事件並非鮮見:3月23日,貴州電視臺女記者在采訪中被當地一名駕駛無牌紅色中華轎車的女司機當街暴打;5月28日,廣州7名記者在醫院采訪家具廠工人沼氣中毒事件被圍毆;6月25日,《財經》編輯疑因其所作的批評報道而遭男子持鋼筋棍襲擊受傷,其中頭部傷口深可見骨;7月28日,曾報道紫金礦業事件並曝光『封口費』一事的兩名記者家屬在同一天內遭到車禍;7月29日上午,浙江人民廣播電臺記者采訪某村違規興建休閑山莊一事時被打傷,采訪設備同時被損壞;8月6日,兩名在吉林樺甸市采訪洪水災害的記者遭當地警方扣留調查。據當事人稱,他們在派出所內遭到警察辱罵後,被強行刪除照片和錄音。
『盤點』這些並不完全的統計可見,記者在某種程度上屬於高危職業的同時,似乎也逐漸淪為可被肆意欺凌的弱勢群體了。
之所以被某些單位和個人無比痛恨,主要是記者在進行揭黑或進行批評報道的時候『侵犯』到了他們的不正當利益,因而還流傳有『防火防盜防記者』這樣的一種說法。
事實上,不僅在中國,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記者也都面臨著這樣那樣的危險。
據報道,世界新聞學會在新發布的年度《世界新聞自由發展報告》中指出,在2009年,全世界共有110名記者喪生,從而使得當年成為近十年來對記者最致命的一年。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新聞與傳播系教授展江曾撰文指出,在俄羅斯、墨西哥和哥倫比亞以及菲律賓等地,媒體從業者遭受綁架、重傷害甚至是被暗殺的事件幾乎是家常便飯。從1997年至2005年,哥倫比亞殉職的媒體人為60人;2000年以來,墨西哥已有60多名媒體人被殺害,年均6人以上;2009年11月23日,百餘人在菲律賓南部馬京達瑙省劫持大批政界人士和記者,46人遇害,其中因多名記者被殺而成為史上記者傷亡最多的慘劇之一。此外,俄羅斯自2000年以來有多名非常有聲望的媒體人被暗殺或死因可疑,其中最為著名的則是享譽世界的女作家兼記者安娜·波利特科夫斯卡婭。
記者合法采訪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就在仇子明遭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之後,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在第一時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與麗水市公安局溝通調查了解詳情,同時約談經濟觀察報社相關負責人,並表示支持媒體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總署新聞報刊司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此外,經濟觀察網也於7月28日發表官方聲明稱: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准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力。在報道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和記者多次受到利誘、威脅。對於有人試圖借助公權力壓制輿論監督,威脅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我們表示強烈譴責;本報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衛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正當采訪報道權,共同維護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
對於浙江遂昌縣公安局通緝事件發生後不久又撤銷了對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並派人向仇子明及報社當面賠禮道歉這一頗具戲劇性的轉變,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孫旭培看來簡直難以想象,『輿論監督如果侵犯了名譽權應該通過法院來解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進行打壓,不排除這些官員和「錢」有勾結。』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也是持有相同觀點的。他表示,記者在正常行使自己報道職責的時候,由於觸犯了利益集團,該集團就找官方來橕腰,使得地方的公安機關扮演起『家丁』的角色。
同時,展江也認為,近年來也有過一些針對媒體或者記者本人訴訟案件,但更多的是民事訴訟。如果報道失實,一般由媒體和記者本人給予經濟賠償或者道歉,這都是合理的。而在與企業的較量中,記者『被定義為』刑事犯罪,用刑法對記者的正常采訪報道進行乾預,這實在太無法讓人接受了。
許多新聞從業者在接受采訪時不無感慨地表示,記者的職責就是采訪和報道有重大新聞和社會價值的事件,這是職業所賦予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新聞媒體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權並維護其權益的關鍵紐帶。一名有著良好職業道德的記者往往會因為自己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而代表民眾發出他們想要發出的聲音。然而有些時候,這些記者們面臨的不僅是辱罵,更有可能還是那一記記拳頭。『2009年,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在頒布近5年後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在總則中增加了新聞機構和記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即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乾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然而,這些條文並沒有在很大程度上讓記者的權利得到充分的改善。』
對於近一段時間以來媒體和記者頻繁受到傷害的現狀,中國記協維權服務處相關人員表示,中國記協一直在努力推進中國新聞環境的改善。2005年,在中國記協的組織下召開了關於媒體侵權的研討會,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關於出臺新聞報道侵害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司法解釋》建議稿。
揭露問題易引發問題單位不滿
媒體所擁有的職能首先是傳播職能,即為向公眾及時有效地傳遞各種信息、客觀報道以及評論;其次,就是通過滿足民眾的知情權而防止各種權利的濫用,從而起到監督作用;最後,可以為不同的觀點提供自由的意見平臺,使各種觀點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
有評論指出,輿論環境在日益開放的情況下,輿論監督無處不在。從近期發生多起的毆打、『通緝』記者以及衝擊新聞媒體事件上可以看出,記者職業的高風險環境有待改善。在法律層面上,保護記者權益便是保護這種權利所代表的公共權益,同時也是輿論監督能否得到實施與體現的必要條件。因此,一切侵害記者權益的行為都是在一個法制和文明國家裡所不能容忍的,而這就要求用完備的法律保護輿論監督權,同時更應該保護行使這種權利的媒體和記者。保障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關系到媒體的報道是否能夠得以順利進行,同時也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公共事件的知情程度。
廣東省委黨校行政學教研部主任唐曉陽認為,輿論監督是公民利用傳播媒體就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中的行為依法進行評論,表達意見,提出建議,發出呼聲的一種監督方式。輿論監督既是媒體的工作職責,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
此外,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也表示,記者的采訪權和報道權相當於公民權利的延伸,公眾要實現對社會公共事件的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利,離不開對記者采訪和報道權的保障。特別是知情權,它是基礎和前提,沒有知情權,其他的權利就無從談起,而知情權往往是通過媒體記者的采訪、報道來實現。官員擁有公權力,必須接受社會監督;如果是社會公眾人物,他們享有更多的社會榮譽,也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
維護記者正當履職乃眾望所歸
盡管記者與警察同屬於高危行業,但在目前的法律中,記者與作為執法人員的警察被打後,卻屬於不同性質的事件——盡管記者采訪的目的同樣是為了揭惡揚善,但被打後只能算作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糾紛;而警察則由於有著執法人員的身份,被打後施暴人便會以妨礙執行公務論處。因此,正是當前法律在對記者的保護上較為薄弱,纔會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更加肆無忌憚。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給予施暴者以足夠的震懾,纔能真正讓同樣屬於高危行業的記者受到應有的人身和權益保障。
正如唐曉陽所言,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力是社會責任,也要嚴格依法進行。盡管當前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輿論監督的合法地位,但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媒體的從業行為和嚴謹的從業作風也是當務之急。
此外,也有評論指出,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很反感,阻撓記者正當采訪甚至毆打記者的事件便會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甚至千方百計給新聞監督設置障礙,那麼,一些人對記者『窮凶極惡』就不足為奇了。
為此,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建議,從現實層面操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應采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對某些目前問題比較突出、界限比較含糊的事情作出解釋,這也具有法律上的效用。同時,行政主管機關也要擔負起為保護記者的權利而做出行政性溝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