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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關於“性賄賂”是否應該入罪的爭論被廣泛關注,表明腐敗新動向給當前反腐帶來了新的挑戰。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在賄賂方式上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即從過去赤裸裸的權錢交易,逐漸轉爲隱蔽性較強的性賄賂、信息賄賂、業績賄賂、感情賄賂等非物質化賄賂。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質賄賂的腐蝕性,遠非特定數額的財物所能企及,其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甚至超過了財物賄賂。
三種非物質賄賂類型:性賄賂、信息賄賂、業績賄賂
性賄賂是典型的非物質賄賂。指行賄人通過提供性服務讓受賄人獲得非物質的利益,以達到利益交換或權職交換之目的。1994年,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看中了貴陽市北京路貴州飯店內美髮廳人稱“鄭四妹”的一個女髮型師。此女不僅已有家室,而且還是貴州某裝飾公司的總經理陳林(另案處理)的情婦。陳林得知劉方仁看中了“鄭四妹”,鼓勵“鄭四妹”要大膽地與劉方仁來往。四年後,劉方仁不僅將“鄭四妹”調入貴陽市商業銀行,而且在劉方仁的幫助下,陳林先後承攬了貴陽某酒店和某電信樞紐大樓等價值八千多萬元的裝修工程。
信息賄賂是指行賄人通過向有關人員提供信息而獲取好處,受賄人可通過對所獲得信息的利用,獲得可觀的經濟或政治利益,主要表現爲提供人事職務升遷信息、商業祕密、審判機密等。今年4月22日,國美電器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非法經營、內幕交易、單位行賄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在檢察機關針對黃光裕單位行賄的指控中,黃光裕除了直接送錢行賄外,作爲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還夥同他人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另案處理)及其妻李善娟。
業績賄賂是指發生在同系統上下級之間的一種賄賂方式。行賄人利用與上司的工作關係,故意將其業績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爲升官也向下級索取業績,並封官許願,在其得到提拔晉升後,主動或被動爲下屬辦事。
非物質化賄賂成因何在:高壓態勢、法律漏洞、習慣勢力
筆者認爲,產生非物質化賄賂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高壓態勢使然。自1993年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以來一直保持着對腐敗的高壓態勢。近幾年來,僅處以死刑的省部級高幹就有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呂德彬、鄭筱萸、段義和等六人。一些高級別、大金額、重量級的物質化賄賂受到一定程度的重創,被迫進行轉移。
二是法律漏洞使然。諸如性賄賂、感情賄賂、業績賄賂等等,目前還是法律的空白點,因此容易成爲索賄受賄者和行賄誘賄者鑽空子的集中點。我國傳統的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涵蓋現實中的賄賂犯罪形式,更無法適應當今反腐敗形勢。據瞭解,將賄賂規定爲財物,源於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賄賂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訂刑法未對賄賂範圍作出相應調整,賄賂仍僅限於財物。
三是習慣勢力使然。列寧曾指出,千百萬人的習慣勢力是最可怕的勢力。非物質化賄賂,特別是感情賄賂是中國幾千年人情文化、關係文化變異狀態下的一種延伸。“非物質賄賂”更易於點中官員的命門死穴。“非物質賄賂”很有人情味,尋租者往往通過感情聯絡、心理接近、思想溝通,使有權者警覺逐漸泯失、道德逐漸淪喪、信仰逐漸變異,以至突破紀律的規範和法律的底線,在潛移默化中一步步演變爲犯罪分子,因而就具有驚人的鑽透力和成功率。流傳甚廣的“不怕官員有原則,就怕官員沒愛好”,可以作爲非物質賄賂對官員“殺傷力”的一個佐證。剷除這一土壤,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而我們目前對制度建設的根本性,在黨內才初步形成共識。對上升到以制度爲本,高度重視制度的載體地位,還需要假以時日。
與物質賄賂相比,非物質化賄賂有如下特點和危害。一是隱蔽性,非物質化賄賂與物質賄賂相比隱蔽性更強,不容易被發現,具有炮彈上的延遲引信的特點,穿透後的爆炸,破壞性更大。二是溫和性,非物質化賄賂多屬於一種“溫和腐敗”,在交易上不那麼露骨,常常帶有感情色彩和溫情面紗。一旦被腐蝕,則涉案很深。三是多次性。物質賄賂表現多爲一次性交易。每一次的權錢交易,雙方大多心知肚明,彼此比較明碼實價,權錢交易也大體相當。而非物質化賄賂則以感情爲契機,以人性的弱點爲突破口。一旦上鉤,就被層層纏繞,環環緊扣,步步緊逼,次次中招,難以脫身!
上世紀八十年代,筆者在《市場經濟與廉政建設》一文中,對腐敗滋生蔓延特別是權力腐敗將可能出現的三大趨勢,作了比較粗淺的分析。指出第一階段,將大量表現爲權錢交易,即以物(權力)易物(財物)類型的簡單交易;第二階段,將逐漸出現權色交易,多以物質(權力)與非物質(即現在所說的“非物質化”腐敗)形態進行的複雜交易;第三階段,將蔓延爲權權交易,即超越前兩個層次之上的,對黨和國家民族危害性更大的,以人身依附與被依附關係出現的權力層面上的政治交易!
剷除“非物質化賄賂”生長的土壤
有效防止和遏制非物質化賄賂的蔓延滋生,說難也難,說不難也簡單。古人尚知,賄隨權集。因此,封建社會治理貪污賄賂的長效處方無非二張:一是分權制衡,讓監督權相對獨立於執行權;二是重懲示警,加大貪污受賄者的腐敗成本。
歷史發展到今天,反腐敗不僅成爲全球共識,而且也已成爲全球行動。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反腐敗上的成功經驗也具有了普適價值。
我們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腐敗鬥爭,也走出了自己的路子。一是公開透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隨着廠務公開、村務公開、政務公開、黨務公開在全國的穩步推進,目前已經初見成效。二是輿論監督。“報紙最有力量的是批評與自我批評”(鄧小平語),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十七屆四中全會中央所倡導的大興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正在不少報刊及網絡上有序展開。三是分權制衡。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和推行,巡視工作的不斷深入,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特別是胡錦濤總書記第一次提出要加強監督的制衡力,爲逐步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總病根”(鄧小平語)勾勒出“路線圖”。四是民主選舉。隨着票決制、公推直選、競爭性選拔幹部等工作力度的加大,等級授職制式的委任制逐步縮小,權力中的民意成分不斷加大,從而在權力的開端正本清源,促使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謀。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於賄賂犯罪規定,“許諾給予、提議給予、實際給予‘不正當(不應有)好處’,與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不正當(不應有)好處’相對應規定爲犯罪”。比照《公約》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對我國現行《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客體進行調整完善,將受賄的內容被限定在“財物”範圍內的法條予以修訂,改爲“財物和其他利益”。這種法條上的修訂,加上黨中央及中央紀委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文件,規定領導幹部不得變相接受各種形式的賄賂,既能有力推動反腐倡廉建設,也是避免非物質化賄賂氾濫的有效舉措。(李永忠作者爲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