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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法院從加強執行工作內部管理入手,積極探索分段集約的執行方式,以實現執行人力資源與配置的優化組合。
一是嘗試執行組內部的分段集約執行。由承辦人負責制改為執行組負責,將執行人員分為若乾執行組,每組三到四名執行員和書記員。案件分配到各執行組後實行分段執行,組內統一登記,指定一名執行員專門負責傳喚、接待當事人,並將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申報其財產狀況記錄在卷,交由組內其他執行員制定出計劃,遇到突發情況,直接兩兩配合交叉開展查封、扣押等工作。實施強制措施時,組內集中力量共同參與執行。
二是整合工作計劃,科學化分工。各執行組將涉及銀行的線索直接上報綜合組,由專人負責全庭涉及銀行的查詢、劃扣等工作。每周五將下周執行計劃上報,由綜合組統一分類整合,將調查地點相同或鄰近、內容近似予以合並執行,合理調配執行力量,縮短工作時間,節約審判資源。
三是對執行權實施分段制約,強化監督。對執行財產的評估、拍賣、鑒定工作,由院辦公室統一集中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權力過分集中。
四是嚴把結案關,提高執行到位率。嚴格執行案件報結程序,庭長逐案閱卷審批,窮盡執行手段的案件審慎終結執行,避免片面追求結案率,切實提高執行實際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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