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付不起打撈費,妻子哭等丈夫的遺體浮上來,這是多麼悲愴的一幕。 本報通訊員 方龍飛 攝
本報關注打撈隊,最初是因為一張照片。
8月16日17時左右,東陽市南馬鎮西山腳村發生一起溺亡事件,貴州人吳明福去泥青塘水庫游泳,再也沒能上來。
村民曾組織人員幫助打撈,由於水深沒能成功,便有人提議僱請專業的打撈隊,當時據村民說,打撈費用為1萬元。
因為付不起這筆錢,吳明福的妻子只好跪在水庫邊,點燃幾柱香,喃喃地說:『菩薩保佑,讓我老公的屍體趕快浮上來吧。』
看到如此場景,周圍的村民都唏噓不已。
近期,隨著新聞照片《挾屍要價》獲得金鏡頭獎,打撈隊成為市民熱議的話題:該不該收打撈費?打撈隊是一個怎樣的組織?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采訪了金華民間潛水打撈隊。
這支金華打撈隊在金華、東陽、永康等地已經小有名氣,負責人叫老閆,原某部隊潛水隊隊員。
『今年溺亡人數比去年多。』老閆說,從4月至今,他們已出工20多次,打撈30多具溺亡屍體,打撈成功率約90%。
他們的收費標准一般是:出工一趟4000元,每次3-4個隊員。『對死者家屬來說,就是希望能及時把屍體撈上來,讓死者早點入土為安,我們就收點辛苦費。』
4000元的打撈費是這樣分配的:隊員每人500元,司機400元,剩餘的錢用於打撈隊設備的維護和購置等。
老閆今年53歲,2006年內退後,老閆和其他6名戰友組建了這支潛水打撈隊,隊員的平均年齡在50歲左右。
打撈工作並非老閆他們的專職,打撈隊員中,有的是司機,有的做小生意,有打撈任務時,老閆就電話聯系大家,匯合後再出發。
老閆說,金華具有專業潛水技能的打撈人員很少,從事潛水工作的近30年時間裡,時常有人請他們幫忙打撈溺亡者:『社會有這樣的市場需求,我們有潛水的專業技能,就應該充分利用。』
老閆說,家人對於他們現在的工作都不知情,還以為他們仍在潛水隊,出工時,他們就對家人說『有潛水任務,要出去』,若家人細問,就說『是汽車落水,需要打撈』。
至於周圍鄰居,他們似乎隱約知情,一般也不會議論,但多少還是有些忌諱。
但老閆和隊員們都沒覺得有什麼特別的,他們甚至不會在打撈後特意洗手。
對於最近沸沸揚揚的『挾屍要價』一事,老閆說:『我們不會這樣做的。』
他告訴記者,一般他們都是先把人撈上岸再收費,但有時也會收不到錢,『家屬說好了給錢,但撈上來以後,人就跑了。』
不久前,打撈隊在永康撈了一個人,死者60多歲的老母親牽著一個小孩,手裡揣著1000元錢,『老人家又道謝,又作揖磕頭,家裡的頂梁柱都倒了,我們也就不好意思要了』。
老閆說,如果遇到沒錢支付打撈費的情況,或是沒有家屬認領的,有時當地村民或村鎮相關部門、派出所等機構,也會為溺亡者籌錢支付。
到目前為止,打撈隊拿不到錢的概率大約為10%。
『挾屍要價』風波重重
男子下水游泳溺亡打撈隊要價8000家屬放棄(圖)
崔傑的收費標准一般是每具屍體5千元,『我們去了首先想的是先把人撈上來,也給家屬一個心理安慰,本來就很悲痛,如果上來就講錢,有些不講人情。』崔傑說。就因為這樣,他也遇到了不少扯皮的事,『家屬說好了給錢,但撈上來以後又反悔』,空手而歸便成了常有的事。『人家作揖磕頭,你還好意思要嗎?』更有甚者是蠻橫不給錢。如果是有所屬單位,收費就順利多了,這次那家醫院就支付了崔傑1萬元。
已經60多歲的崔傑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不時咳嗽,『呼吸系統確實不怎麼好,這幾年乾了不少冰潛打撈的活,對身體傷害挺大的』。2007年1月22日在昌平沙河打撈兩個小孩的情景,他依然歷歷在目。『當時的水溫也就4度左右,晚上就撈出來一個,第二天又接著撈,在水裡待了3個多小時』,崔傑回憶說,『最冷的是出水那一瞬間』。而在2008年轟動一時的化糞池打撈事件,更是讓崔傑落下了皮膚病後遺癥。
張代表了解到,目前北京尚無民事屍體打撈方面的法律法規,而現行打撈方式卻帶來了種種問題。目前參與打撈的大多為商業性質潛水俱樂部。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社會上某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甚至缺乏起碼道德操守的組織或個人,打著『溺亡打撈作業』的名義,出現了『張嘴兒上萬』、『不給錢不下水』、『下水不一定能撈上來』,甚至因價錢談不攏,任由屍體漂上水面等嚴重影響公共治安整體形象的事件。
而另一方面,真正從事民間溺亡的打撈者卻要面對來自輿論的巨大壓力。由於大眾對溺水身亡事故專業知識的缺乏,導致潛水員常常背負『見死不救』、『賺死人錢』等惡名。據張代表調查,一個人的溺亡過程時間很短,淡水中僅需要2至3分鍾,即使在海水中,至多6至8分鍾也就『回天乏術』。事實上,在溺亡打撈的作業時間段內,打撈隊員是在打撈一個『可能引起社會治安環境混亂、公民恐慌和自然水域污染』的『物件』,已不存在『救人』因素。
另外,民間打撈隊在沒有『名分』的狀態下,其『戰斗力』也在銳減,資金捉襟見肘,設備不完善,核心操作後繼乏人。
應加快建立規范化、正規化的溺亡打撈應急制度。擁有一支長期固定、制度健全、體系完備、身份明確、保障有力的民間溺亡打撈協作團體,並將其納入到政府公共應急制度內。
溺亡打撈應不應該收錢,收多少,應由誰來買單,始終是事故現場及事後最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關鍵所在。有關部門應該出臺條例予以規范。設立專項救援電話,向社會公示。[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