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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網報道:中共重慶北碚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李春燕23日向中新社記者表示,近期當地將公布對紹龍觀道長李一進一步調查的正式結果;就目前掌握情況看,李一違規但不違法。
該報道似乎向公眾釋放這樣的信號:當地政府『內部處理』李一事件可能性比較大。地球人都知道,所謂『內部處理』,乃中國式潛規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竊以為,盡管相關部門有意放李一道士一馬,但『李一違規但不違法』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從已有的報道事實依據來看,李一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李一通過使用欺騙手段(如水下生存兩個多小時、身懷『駕馭220伏電』的絕技、履歷造假等等),斂財數以百萬計,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李一從一個負債累累的債務人,通過偽造履歷和『神跡』,搖身一變,把自己包裝成『活神仙』,利用各種手段騙取他人的財物,其行為完全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當以詐騙犯論處。
刑法規定,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另,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李一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上當受騙的對象幾乎全是有錢人。『雅騙』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只要這些人捂住嘴巴,不起訴李一,沒有原告,李一的行為就只能按照『違規但不違法』來處理。建議那些上當受騙者,不管名人還是普通人,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光明正大向李一追回自己的權益——包括精神上、物質上的合法權益。要是嫌錢多燙手,完全可以把這些錢要回來捐給弱勢群體。放過李一,無異於歡迎接踵而來的『李二』。
李一身上披著一大堆花技招展的『馬甲』,社會的,宗教的,學術的、民間的,各種關系盤根錯節。只有把它層層剝下來,纔能讓真相現形。李一道長最核心的『法術』,就是『水下生存兩小時』、『身懷駕馭220伏電的絕技』。如果沒有這兩招『神技』,相信一個普普通通的債務人不可能把一大幫名人忽悠得團團轉。正是這類經過電視直播、國家公證員公證的『絕技』,構成了李一道士的『神仙氣場』,讓一些人五體投地,頂禮膜拜。
在這裡,一些媒體『功不可沒』。如果沒有這些媒體的良知『出臺』和認知『走穴』,李一不可能從騙子大路貨式的『神技』抵達充滿宗教色彩的『神奇』。鳳凰衛視先後有《世紀大講堂》、《智慧東方》、《鏘鏘三人行》對李一制作專題節目,湖南衛視娛樂節目《天天向上》以及深圳衛視等多檔電視節目播出李一的專題。還有南方人物周刊,闢出專版讓李一在那兒信口開河,長篇大論。人們正是出於對這些媒體的名牌欄目的信任,纔會上騙子的當。依法處理李一,既能彰顯司法公正,又能對知名媒體也是一個很好的警示,把握好『新聞自由』的度。不然,今後這些媒體,信仰自戀毛病不改,還會旗幟鮮明地給公眾推銷『活神仙』,還會制造出更多的李一李二出來,讓更多的人為騙子買單。
騙子層出不窮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有法不依。一個騙子,只要包裝層次達到『大師』的高度,被質疑後,頂多『閉關』,不乾就是,除了醫死人的胡萬林等『大師』外,許多出事的『大師』,除了受到一點道德輿論遣責,大都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做騙子的風險比做生意的風險還要小,可謂『中國特色』。利益和風險不構成正比,一夜之間,賣狗皮膏藥的江湖術士很快就會脫胎換骨,變成神通廣大的『大師』,重出江湖。
所以,不但要對裝神弄鬼的宗教騙子責之以德,更要繩之以法。只有這樣,纔能真正體現法律神聖和尊嚴。一次又一次讓騙子招搖撞騙逍遙法外,平安『軟著陸』,不僅是對現代法律的踐踏,更是對現代文明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