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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執勤交警被汽車撞上,住院治療9個多月,雙膝和腰椎等部位達九、十級傷殘。後查明司機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且實際車主為單位經理;故司機連同車主、單位以及保險公司一起被起訴。8月26日,河東法院一審判決司機和單位共同賠償在保險限額(12萬元)之外的14.47萬元,車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09年7月中旬一日上午,黃某被單位派出去跑業務,駕駛經理劉某名下的廣本轎車沿河東區昆侖路行駛途中,撞擊到正在執行任務的交警,造成其多處受傷。後經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受傷交警被醫院診斷為『急性輕型顱腦創傷、肺挫傷、頭皮裂傷、頭皮血腫、左恥骨骨折、左脛骨外側平臺及腓骨小頭骨挫傷、雙膝關節少量積液』等。住院治療9個多月後,經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左膝關節功能障礙為九級傷殘,右膝關節功能障礙為十級傷殘,腰椎壓縮性骨折為十級傷殘。
傷者將黃某、劉某和黃某所屬企業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黃某表示自己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先期已墊付醫藥費6.5萬元,同意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認為自己只是把車輛出借給黃某,本人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但認可黃某是在執行職務,企業願對合理合法損失賠償。保險公司認可事故車輛已投保交強險。
河東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駕駛車輛將原告致傷,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企業認可黃某駕駛車輛系執行職務,也負有賠償責任;劉某出借車輛,應在黃某和企業的財產不足以賠償原告損失時,在其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醫療、住院、護理、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12.67萬元;考慮其傷情已構成多處傷殘,殘疾賠償金酌情為11萬元,精神撫慰金2.8萬元。綜上,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其餘由黃某和企業賠償,劉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若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若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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