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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我們取消死刑啦! 他們貪了這麼多! |
貪官『免死牌』該不該下?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
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這不難理解,在一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傳統的國度,『死刑』儼然是最後也是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當然,理越辯越明,兩種意見的碰撞與博弈,恰是推動刑法進步,理清貪腐狀況的絕好途徑,至於結果,大概不應該讓大家很糊涂吧?
反對
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
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范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
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現象目前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諸多情況表明,當前的反腐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查處貪腐案件力度還不夠,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況下,對貪污腐敗案件的審判,還必須充分發揮其震懾犯罪的功能。這也是人民群眾普遍希望對貪官從嚴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國際慣例』,以對貪官從輕量刑,並進而『取消貪官死罪』,這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也與人民群眾的反腐願望背道而馳。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國將失去基礎,社會穩定也將失去基礎。當人們對『取消貪官死罪』的提議報以冷笑之時,在人大常委會激辯『取消貪官死罪』的諸君,是否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取消貪官死罪』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民意?周建邦
廢除死刑
何以震懾貪官
『欲讓其滅亡,先讓其瘋狂。』一些貪官貪污受賄,已經達到瘋狂的程度,也許只有死刑纔能讓貪官有所畏懼,有所收斂,假如連貪官死刑也廢除了,那麼就無異於摘下了高懸於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只會更加瘋狂,而不會滅亡了。
貪污賄賂犯罪對國家的危害相當大,應該從嚴處罰,這是毋庸置疑的,就連主張廢除貪官死刑的牟新生委員也承認。那麼,對危害如此大的貪污賄賂犯罪該如何處罰呢?牟新生委員認為,『除了在政治上剝奪貪官的全部權利,讓他再沒有行使權利的任何可能,還要在經濟上處罰,做到這兩條就可以了。』牟新生委員的意思是只要把貪官撤職、罰款就萬事大吉了,根本用不著死刑。
可是,牟新生委員卻沒有想到,撤職、罰款固然可以阻止此貪官繼續貪污賄賂犯罪,卻無法震懾其他貪官,因為貪官頭頂上已經沒有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貪污受賄再多,其罪也不會致死,這樣,貪官們貪污受賄也就會更加肆無忌憚。
判處貪官死刑,一方面是這些貪官罪有應得,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判處貪官死刑起著達摩克利斯之劍的警示作用,無論是劉青山、張子善,還是胡長清、成克傑,他們的死,無疑讓一些貪官停止其瘋狂貪污受賄犯罪,無疑讓一些官員懸崖勒馬,更無疑減少了職務犯罪,減少了對國家的危害。
假如廢除了貪官死刑,無異於摘下高懸於貪官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貪官們從此無所畏懼,可以肆無忌憚地貪污受賄了。長此以往,危害大矣!
建議
立法動議須為公眾利益負責
牟新生與徐顯明委員的觀點都不無道理,社會公眾稍深入思索一下,的確在貪官廢除不廢除死刑上也真讓立法機關『難以取捨』。固然真理越辯越明,也是建立在一個時間和歷史的前提基礎之下,我們的立法時間有限,久議不決終歸不是道理。
『取消貪官死罪』陷進巨大爭議和尖銳爭鋒之中,恰恰說明利益表達方已有了充分的表達權,這也正看到廢與立之間的利益攸關。死刑廢與立不僅關系的是淪落為貪官的貪官個人和家庭的利益,更關系我國法制進程和公民權利的進步。立法爭議是一種好現象,在極富爭議的立法問題上越是激烈的爭議越是民主和進步的標志,這種理解大致不差。有『爭議』就有思想火花的碰撞,無論是醉駕入刑、欠薪刑事追究如何具體操作、75歲犯罪是否該追究……都是一些極富爭議的話題,在這種爭論、博弈中求得立法對各方利益的平衡,這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審議的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立法機關不可能久議不決。在一個很短的立法期間內必須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任何一項新的立法動議和結果,都必須為公眾利益負責,而不是為個別利益群體負責。暢所欲言是必要的,爭議和爭論是立法的一個必經程序,但無論怎樣在立法表決階段,社會公眾真誠希望有關委員用良知和責任為公眾利益投出自己至為神聖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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