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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貽正嘉合小區居民董先生一直患有痛風,近日,他的雙腳開始浮腫,於是到泰達醫院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醫生告訴董先生出現雙腳浮腫有可能是痛風本身造成的,但也不排除是因為董先生年歲已高罹患糖尿病引起。醫生還表示,兩種發病原因所采取的治療方式和手段不同,因此建議董先生測血糖可對病因進行排除,並詢問董先生是否願意進行血糖測試。董先生同意了,但測試結果顯示,董先生並沒有糖尿病。董先生事後認為,他在別處醫院檢查並沒有要求測血糖,這是該醫生對其進行了『過度檢查』。
律師:『過度檢查』有限制條件紅杉律師事務所的張福玲律師表示,就董先生這個案例而言,醫院並不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張福玲分析到,為董先生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在實施檢查之前,已經說明了擴大檢查范圍的必要性,並且清晰地告知了患者,並且征得了患者的同意。董先生不能以其他醫院沒有對其進行血糖檢測就認為該醫院對其是『過度檢查』。『患者一定要清楚,認定過度檢查或者過度醫療是有限制條件的。要給予醫生必要的信任,以事實來審視醫生提供的治療方案。』
相關鏈接: 認定『過度檢查』需注意《侵權責任法》規定:
1.過度檢查僅限於檢查環節醫療行為包括檢查、診斷、治療方法選擇、治療措施執行、病情發展過程追蹤以及術後護理等諸多方面,其中檢查僅是醫療行為諸環節中的一個。而『過度檢查』僅適用於『檢查』環節,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患者就醫後對病情進行檢驗篩查的過程,包括患者在醫院診療過程中的各種檢查項目。
2.不能以其他醫院類比認定鑒定或諮詢認定是否構成過度檢查的標准為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衛生部門規章、檢驗篩查操作規程、常規等確立的診療規范。患者不能以某家醫院的檢查范圍為標准衡量其他醫院的檢查行為是否存在過度檢查。(記者張文弟實習生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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