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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鄭州大學一位法學專家告訴記者,官員腐敗的成本主要是腐敗活動一旦敗露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失去現有的官職、權力、工資與社會地位,受到的法律懲罰、紀律處分、公眾蔑視和心理煎熬等等。
『在現實社會中,腐敗活動的預備成本和實施成本都是比較確定的,而風險成本則是潛在的,只有那些被揭露、被查處和遭到懲罰的腐敗者,纔會承擔腐敗的風險成本。』這位專家分析說,官員一旦獲得職位後,維持職位就相對容易。而其腐敗無論『多少』,被曝光後纔可能喪失職權。這意味著官員只要開始了第一次腐敗,繼續腐敗下去的實際成本非常之小,因而很難自發停止其腐敗活動,往往是在腐敗的泥潭中愈陷愈深。
『收益越大,官員腐敗的可能性越高;成本越大,官員腐敗的可能性越小。』這位專家認為,在其他因素固定的條件下,反腐敗機關的效率越高,司法機關的破案率越高,腐敗風險就越大,腐敗發生率就會降低。
其實,貪官出逃,就是抱著僥幸心理,鑽法律的空子,企圖逃避打擊。』這位專家認為,應盡快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打擊貪官出逃現象。
這位專家說,在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後,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應中止訴訟。貪官出逃後,案件便暫時擱淺了。
實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出逃貪官進行缺席審判、公布確鑿的罪證及判決,就能使社會各界明白真相。同時,由於公布了其罪證及判決,即使是逃到國外的貪官,也名正言順地成為中國正在追捕的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從而增加所在國庇護出逃貪官的顧忌,使貪官們難以把外逃國變成逃脫懲處的庇護所。而一旦我國通過刑事缺席審判作出判決後,由於該判決具有權威性和永久性,因此,對出逃貪官的追捕和贓款的追繳也將是永久性的。
這位專家建議,只有真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對官員的腐敗問題始終保持『零容忍』,纔能達到遏制腐敗的目的。(記者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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