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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盡管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出於『人情』、『護短』、『遮丑』、『內部處理』等原因沒有報案,但近年來,職務犯罪涉案人員和金額還是呈現逐年上昇的趨勢。
對於民營企業來說,管理松弛、違規操作,是滋生企業底層職員職務犯罪的『溫床』;制度缺失、監督乏力,是公司企業中層職員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機制不全、權力失控,是誘發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13起挪用資金犯罪案,涉案金額高達2300餘萬元——這是過去3年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所辦理的高科技民營企業職務犯罪案件的統計。
辦案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於挪用資金犯罪數額巨大,已經『嚴重影響了高科技企業的正常運行』。長期以來,人們都將職務犯罪的目光集中在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上,但從實際情況看,民營企業已經形成職務犯罪的『黑洞』。
『我愛人經常向我要錢,我不給她錢她就收拾東西回娘家住,不理我。為了我愛人不和我離婚,我開始侵佔公司貨物。』孟楊(化名),國內某知名高科技企業業務員,因侵佔公司貨物被海淀區檢察院批捕。
孟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所在的公司規定,向客戶銷售產品後,將按照一定比例給客戶返利。所謂返利,其實是公司的一種促銷活動,就是客戶從公司購買貨物並付清貨款後,公司按照一定價格體系計算,從客戶支付貨款中提取並贈予客戶一定金額的款項記賬,隨著客戶在公司購物越來越多,這些款項記賬會逐步累加。
『公司規定客戶可以用這些返利在我公司購買等值的商品,返利款可以認為是貨款。幾年前,我假借客戶利用返利款購買貨物的名義向公司申請出貨。幾年間,我先後多次利用4家客戶的名義從公司申請並提取了大量貨物,我私自將這些貨物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出,並把這些錢都拿走了。』孟楊說。
與孟楊相比,丁銘(化名)的手法中『技術含量』似乎要高一些。
海淀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曾擔任某高科技企業董事長的丁銘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下屬私自將其他公司以承兌匯票背書轉付形式還給自己公司的拆借款人民幣200萬元,用於為自己和下屬分別購買了5套房屋。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民營企業中,被曝光的『蛀蟲』越來越多。
在民營經濟十分發達的福建省晉江地區,當地檢察院出具的調研報告顯示,在1999年到2004年的6年裡,晉江檢察機關受理的由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侵佔案件有38件56人,挪用資金案件10件11人,但從2005年到2008年的4年間,這兩類案件的受理數量已分別上昇到100件118人、22件22人,案件數量分別增長了163%和120%。而在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3月28日期間,晉江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侵佔案件44件52人、挪用資金案件4件4人,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
盡管現實中的統計數字已經較為驚人,但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沿海某地,當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實中的發案案件遠遠超過實際統計數目。『涉案人員和金額觸目驚心,盡管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出於「人情」、「護短」、「遮丑」、「內部處理」等原因沒有報案,近年來涉案人員和金額還是呈現逐年上昇的趨勢』。
管理漏洞成犯罪誘因據了解,2007年至2010年5月,海淀區檢察院共受理高科技民營企業職務犯罪案件97件,其中職務侵佔罪佔案件總數的82.4%,為主要的犯罪類型。『職務侵佔犯罪的常見形式為高科技企業銷售業務員侵佔貨物或者貨款。高科技企業產品的重要特點之一便是單位價值比較高,諸如計算機、軟件產品等,因此極易成為侵佔的對象。』海淀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
這名負責人進一步指出,此類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包括:『年均案件數在高位徘徊,職務侵佔犯罪突出;計算機技術、電子產品、網絡服務等高端產業職務犯罪高發;案發單位多為中小型企業,但職務犯罪現象在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品牌企業中較為突出;職務侵佔犯罪的主題多為高科技企業銷售業務員,侵佔對象為貨物或者貨款;挪用資金犯罪數額巨大,犯罪主體多為高級財務管理層和財務人員;高科技項目工程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突出。』
辦案檢察官認為,民營企業職務犯罪現象突出,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其自身。
一名民營經濟發達地區的公安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民營企業來說,『管理松弛、違規操作,是滋生企業底層職員職務犯罪的「溫床」;制度缺失、監督乏力,是公司企業中層職員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機制不全、權力失控,是誘發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海淀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也認為,民營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最為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忽視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職責權限不明,崗位間缺少制衡。許多企業讓固定的銷售業務員全權負責幾家客戶公司的業務往來,從申請提貨到向客戶發貨,均由一個銷售業務員單獨完成。這一方面增加了工作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銷售業務員「大權獨攬」,缺少必要的監督』。
『另外,有些企業不要求銷售業務員將每筆銷售收入及時上交,而是容許其將若乾次收取的貨款匯總上交。這些做法不符合財務上基本的內部控制原則,銷售業務員很容易利用管理漏洞侵佔公司貨物或者貨款。』這名負責人說。
預防應延伸至民營企業對於民營企業愈演愈烈的職務犯罪現象,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應該構築制度『防火牆』。
海淀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興民營企業不能只重視技術研發而忽略對企業的管理。應在打造優質產品和知名品牌的同時,完善內部會計控制規則,合理設置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避免職務犯罪給企業造成損失。
中國民營企業發展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亞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民營企業要改變落後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體系,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去規范和管理企業行為,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業務工作,特別是對經濟犯罪高發崗位要強化監督和制約,對重大的經營業務活動,必須明確辦事程序與責任,防范職務犯罪發生。
『作為企業經營運作的核心部門——財務部,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管理制度的創建和完善,對企業整體的運作和規范起到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所以首先應當創建公司的基本財務制度,在此基礎上再隨企業的發展對核心制度和其他各類具體制度逐步給予完善。只有建立一系列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纔能有效地預防民營企業職務犯罪,把損失降低到最小。』李亞說。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檢察機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應該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延伸到民營企業。『民營經濟的地位決定了職務犯罪預防領域的拓展。民營經濟同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一樣,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種發展變化必然要反映到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法」上來,要求「法」與之相適應並為其服務,否則「法」就不能達到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目的。非公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已經形成的社會地位,必然要求我們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工作為其提供更好的服務。基於職務之便的犯罪行為既有發生在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也有發生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既然可以在公有制領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為什麼不能在非公有制領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呢』?本報記者杜曉本報通訊員楊崇華(實習生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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