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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與上游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或管道運輸價格調整時,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可同向作相應調整。居民用氣價格原則上一年聯動不超過一次。
居民用氣實行價格聯動機制前,在制定初始價格時,應將天然氣價格聯動方案一並聽證。聽證之後需啟動價格聯動機制時,可不再舉行價格聽證會,由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核准後向社會公布。
新建商品房燃氣初裝費不向用戶單收城市燃氣初裝費由公共管網建設費和庭院管網建設費構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網建設費要逐步納入配氣成本,適時取消。庭院管網建設費可參照工程造價定額核定。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產開發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
車用天然氣價格隨汽油零售價聯動建立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汽油零售價格掛鉤機制。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與汽油零售價格比價關系,隨汽油零售價格調整而相應調整。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後形成的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統籌用於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將另行下達。
天然氣經營企業不得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天然氣燃燒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戶收取帶有強制性的服務費用。
天然氣經營企業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客觀真實的成本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定期對天然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成本進行成本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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