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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晨報報道,8月31日,甘肅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武威市文化館乾部裴樹唐強奸女演員一案做出終審裁定:撤銷原一審刑事判決和二審刑事裁定,發回涼州區人民法院重審。此案歷時24年,終於峰回路轉。
裴樹唐現年66歲。1986年8月5日下午3時許,裴樹唐召集部分文藝骨乾,在自己的辦公室內研究安排參加9月份職工業餘文藝調演的有關事宜。因業餘歌手劉慧芳(化名)在練唱時存在吐字歸音和氣息方法上的錯誤,會後裴樹唐為其單獨做業務輔導,下午7時許輔導結束,劉即告辭回家。事隔9天後,劉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強奸罪對裴樹唐進行控告。1986年8月30日,裴樹唐被逮捕。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裴樹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決的裴樹唐上訴至原武威地區(今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裴樹唐不服一、二審判決,上訴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二審判決。服刑期間,裴樹唐依然沒有放棄申訴,服刑期滿後,不間斷地提出申訴。2000年10月下旬,裴樹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劉慧芳轉交的親筆懺悔信,追悔自己造成『冤假錯案』。此後,裴樹唐多次進京申訴於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2009年12月11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審。
2010年7月21日上午,歷時24年,該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開開庭審理。8月31日下午4時許,武威中院再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裴樹唐犯強奸罪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被害人(劉慧芳,記者注)陳述。原一、二審期間被害人關於裴樹唐將其強奸的陳述不真實,故導致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法院撤銷了原武威市(現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及原武威地區(現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發回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當天的宣判結束後,裴樹唐告訴記者:『對於發回重審的結局,我也曾預料到,這意味著我將重新開始新一輪的官司,我已經做好心理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