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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國成被告腳抹油我快逃刑事拘留抓了!
天津北方網訊:在隨單位赴非洲援建期間,一男子因瑣事與同事發生矛盾,並持砍刀將對方砍傷。回國後,被害人向寶坻警方報警。男子負罪潛逃後,於日前被抓獲歸案。法學專家認爲,儘管本案犯罪發生在國外,但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觸犯刑律的,同樣適用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今年43歲的史某,是本市寶坻區人。2008年2月,他和同事付某等人作爲某發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員工,一起來到非洲剛果(金)的科盧維奇市從事開發建設工作。
去年5月14日,兩人在工地上因瑣事發生口角,越說越激動的兩人在工地上滾作一團。互相廝打中,史某順手抄起一把砍刀將付某的左面部砍傷。
因案發地在國外等諸多不便原因,付某當時沒有報警。今年7月初,兩人隨公司撤回國內,被害人付某來到公安寶坻分局刑偵二大隊報案。警方迅速立案並展開偵查,經法醫鑑定,付某面部損傷程度已經構成輕傷。
當辦案民警準備對史某進行傳喚時,他卻畏罪潛逃。隨着偵查的深入,辦案民警通過走訪、調查獲取了充分的證據。日前,民警將史某抓獲,在時隔一年之後,史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寶坻警方刑事拘留。截至發稿時,因史某家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史某被依法取保候審。
專家釋法
一年後報警按規沒過期
在國外犯法國內有權管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刑法專家劉士心教授表示,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一般輕傷害案件的追訴期爲五年,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史某在時隔一年後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完全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
劉教授認爲,中國人在國外犯罪案件,犯罪地在國外,犯罪嫌疑人又是中國公民,我國司法機關和犯罪地的司法機關都有權依照各自的國內法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犯罪行爲侵犯的是我國國家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就應該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爲宜;如犯罪行爲侵犯的是外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且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在國外司法機關手中,則由外國司法機關處理爲宜;如犯罪行爲同時侵犯了我國和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則主要侵犯了哪一方的利益就由哪一國司法機關管轄。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回到了我國境內,即使他侵犯了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根據“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原則,案件應由我國司法機關行使管轄權,而不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外國處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既是中國公民,其犯罪侵犯的也是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他也沒在國外受到法律制裁,回到國內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是完全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