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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孫某退休後被單位返聘。一天,孫某騎自行車正常行駛時,與於某駕駛的汽車相撞,致使孫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於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後,孫某將於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返聘誤工費在內的損失共計12萬餘元。他的訴訟請求,應不應該得到支持?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劉淑霞律師
孫某理應得到賠償
有人認為,由於孫某有固定的退休金,而且不會因受傷住院而減少,因此不會產生誤工費的問題。我們卻認為,孫某返聘的誤工費應予賠償。理由是:職工退休後,意味著取得了領取退休金的權利,但不意味著失去勞動的權利。誤工費的損失客觀存在,返聘獲得的勞動收入並非為非法所得,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且,支持孫某返聘誤工費於法有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裡『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幾個字,解釋不出不應包括退休返聘而減少的收入。所以,孫某要求賠償返聘誤工費的主張理應獲得支持。
紅橋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
即使沒有固定收入也應賠償
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就業形式和收入渠道的拓寬和變化,出現了大量退休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從事勞動或以領取退休金以外的方式獲得固定收入的情形。如果此類人員因侵權導致退休金以外的收入減少,能否作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誤工費,而由侵權責任人賠償難免產生分歧。在已公開的全國各地的案例中,絕大部分對於此類人員誤工費的賠償站在支持的立場。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即使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只要具有勞動能力,也要對其誤工費進行賠償。只不過此時由於受害人的誤工損失不夠具體,需要借助定型化的客觀計算方法來確定其誤工的具體費用。退休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其應得的收入可以量化計算的話,因侵權減少的收入損失應當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沒有理由將該項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
天津科技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王吉林
退休人員勞動受法律保護
對於退休人員退休後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受到傷害後可以主張賠償誤工費,主要理由是:退休人員退休後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為合法收入。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從事有償的社會勞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其所取得的退休金以外的收入為合法收入。
既然退休人員退休後依法從事一定行業的社會勞動所取得的收入為合法收入,則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的『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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