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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09年9月1日頒布的《天津市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中心城區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區從事活禽銷售或者現場屠宰交易。《條例》施行一年後,記者走訪調查發現,在一些農貿市場內違規私售家禽的現象仍比較猖獗。
記者暗訪
『咱這管拾掇回家就能燉』
上周末,河北區月牙河道上的烏江路市場內,購物的市民絡繹不絕。在市場盡頭一個出售鮮花的攤點,鐵架上的雞籠中有三只活雞。攤主介紹,他的公雞售價15元一斤,烏雞14元一斤,母雞10元一斤。『現在大家都去超市買,你這還有人買嗎?』『有的是。咱這管宰,管拾掇,回家就能燉。』攤主說。在金鍾河大街上的幸福道商貿一條街內,出售蔬菜水產的攤位區,有兩個攤點在門臉上寫有『活雞專賣』。記者上前問價,女攤主熱情地說:『有心買的話,價格好說。』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大家對售賣活家禽的看法不一。一位大爺說,這樣現宰的活雞比較新鮮,以前都這麼買雞吃,沒見出事。『超市裡什麼沒有啊?吃著還放心。』一位中年女士說。
只顧收租不管賣啥
導致《條例》難落實
《條例》第四章質量安全管理中的第28條明確規定,禁止在中心城區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區從事活禽銷售或者現場屠宰交易。違反此規定,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銷售、屠宰的活禽。第30條規定,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加強對畜禽產品經營者的管理,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督促經營者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對沒有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和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的,應當禁止進入市場,並報告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在農貿市場上,很多商家租了攤位,虛報要從事的買賣,之後再改變經營內容,可出租方只顧收租,對商家究竟賣什麼根本不關心,加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嚴密的巡查機制,導致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因缺乏有效的監管,使規定難以落到實處。(記者韓愛青攝影記者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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