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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先生於2004年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一套坐落於東麗區東麗湖邊的別墅,當時一次性付清了房款33萬元。但是直至2009年,張先生仍未拿到房產證。後張先生到房管局查詢,發現登記的合同上竟然不是他的名字。
2004年,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一套東麗區東麗湖邊的別墅,面積155平方米,並一次性付清了房款33萬元。開發商當時承諾很快就可拿到房產證,可是一拖再拖。過了5年多,張先生還是沒有拿到房產證。
張先生覺得有些不對勁,於是到房管局查詢房子為何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沒想到房管局登記的合同上竟寫著李某的名字。張先生於是將開發商和李某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二被告的房屋買賣關系,要求開發商為其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稱,張先生所訴屬實,因其未能及時辦理李某產權登記的撤銷手續,造成房管局已經為李某辦理了產權證。同時同意為張先生辦理產權證。
經法院查明,張先生的別墅曾於1999年被開發商賣予李某;2003年,李某將房子退還給開發商。後開發商按照雙方約定,將各種款項交給李某。2004年,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將訴爭房屋賣給張先生。張先生將購房款全額交給開發商後,開發商至今未能給張先生辦理產權證。另查,因被告開發商未能及時辦理李某產權登記的撤銷手續,房管局已為李某辦理了產權證。
東麗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開發商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明確。原告已按約定全額交付房款,被告亦將原告購買的房屋交付給原告,但至今未能給原告辦理產權證,應屬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關於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均同意解除買賣關系,且已經按雙方約定履行,二被告就訴爭房屋的買賣關系已經解除。因被告開發商的原因,現房管局已為被告李某辦理了產權證;但該房屋的產權人應為原告,登記的內容應進行變更。故判決解除二被告關於訴爭房屋的買賣關系。被告開發商於判決生效30日內為原告張先生辦理訴爭房屋產權證。 (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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