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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8日表示,證監會日前發布了《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級債務,以解決臨時流動性需要。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有規模控制,原則上不得提前償還。此前,證券公司只能定向借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次級債務。
這位負責人介紹,2005年證監會下發《關於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化解行業流動性風險。4年多來,隨著綜合治理的結束,行業歷史遺留風險徹底化解,機構監管進入常規監管階段。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及其監管也面臨一些新情況,證券公司次級債務的借入、償還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有必要對《通知》予以修訂。
《規定》區分了長短期次級債務,並明確不同類型的次級債務對淨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的不同影響。《規定》將次級債務分為兩種:長期次級債務和短期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是指證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應當為定期債務,可以按一定比例計入淨資本。次級債務計入淨資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規定。考慮到證券公司在開展承銷股票、債券等特定業務的過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級債務的需求,《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在開展上述業務過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級債務,以解決臨時流動性需要。短期次級債務不計入淨資本,僅可在公司開展有關特定業務時按規定和要求扣減風險資本准備。
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借入資金有合理用途。次級債務應當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級債務應有規模控制,即長期次級債務計入淨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淨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務累計計入淨資本的數額)的50%;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准。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規定。
證券公司原則上不得提前償還次級債務,若要提前償還,應符合一定條件。同時,規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或償還次級債務後將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的,不得歸還到期次級債務本息。
證券公司要充分披露次級債務信息。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自借入次級債務獲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證券公司償還次級債務,應當在到期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並在實際償還次級債務後3個工作日內公開披露有關償還情況。上市證券公司借入和償還次級債務的,除應當遵守《規定》要求外,還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記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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