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提前半年預訂婚宴後,一對戀人因故分手,於是婚宴被迫取消。此後二人一同向酒樓索要曾交付的1.2萬元款項,卻遭到拒絕。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所交納的是定金還是訂金的問題上。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定爭議款項為定金,酒樓方不應返還,鑒於其數額高於法律規定,由酒樓方返還原告高出部分,即4000元。
本市男青年周某與女青年李某是一對戀人,為了預訂婚宴,二人與周某的父親於2009年11月與本市一家酒樓簽訂了《宴會預訂協議書》,並交納了協議書標的金額的30%,即1.2萬元,擬於今年5月16日中午舉行婚宴。今年1月,周某的眼睛意外受傷,且愈後留有殘疾,隨後周某與李某戀愛關系破裂。4月2日,周某之父電話通知酒樓取消宴會,並於轉天親自到酒樓遞交書面『退訂請求』。酒樓方提出,周家交納的1.2萬元屬於定金。雙方當時在協議中明確注明三日內取消可返還定金,超過三日的不退定金。對此,周某則表示,協議標明1.2萬元是『訂金』,在法律上是預付款的性質,應當返還。後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周某及其父與李某遂一並提起訴訟,要求酒樓業主汪某退還已交納的1.2萬元。
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方所交的1.2萬元屬於預付款還是定金。
根據法律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宴會預訂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協議有效。雙方在協議中對1.2萬元款項既有『定金』的表述,又有『訂金』的表述,因而對該款項的性質產生了分歧,但是從該款項的用途分析,原告方向被告交付的1.2萬元是為了給原告周某、李某舉辦婚宴定時、定點、定量、定標准,為了確保協議雙方均按約定履行義務;在雙方尚未對婚宴的菜品、菜單協商確認的情況下,原告方支付的1.2萬元不應為預先支付的宴會消費款。另外,雙方針對這1.2萬元還約定了雙倍補償的內容。故該款項的性質應為定金而非訂金,即預付款。因原告方沒有按協議約定履行,其所交定金應不予返還,但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為消費總額的30%,違反了我國《擔保法》關於『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規定,對超過部分被告應當返還。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