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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電視臺報道針對一些煤礦領導沒有履行好帶班下井的規定,國家安監總局昨日上午正式對外公布《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必須輪流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昇井。該規定從10月7日起施行。
每月帶班至少5次
規定明確,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昇井,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根據規定,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罰500萬元
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的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重大事故責任人重罰
規定指出,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同時,還要處以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主要責任人罰款規定(無領導下井出事的煤礦)1.發生一般事故,處上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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