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黃生是江西省新乾縣某村村民,自有土木結構瓦房一間,因長期在縣城做生意,此房一直空閑,長期無人管理。謝泰是黃生的同村鄰居,兩家房屋外牆體僅相隔一米左右。2010年夏季某日,因接連多日暴雨,黃生的瓦房因年久失修而突然倒塌。倒塌的牆體剛好砸在鄰居謝泰磚混結構房屋的牆體上,造成謝泰家房屋牆體損壞。謝泰要求黃生將其被砸壞的牆體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二人就具體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數額未能達成一致。謝泰遂於2010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黃生對損壞的牆體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原告謝泰認為,因被告黃生對閑置房屋不盡管理和維修義務,任其風吹雨淋,從而導致房屋倒塌,砸壞原告房屋牆體,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被告黃生則辯稱,其沒有毀壞原告房屋的故意,房屋倒塌是因連降暴雨所致,屬於不可抗力,且自家房屋也受了損失,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8月26日,經過法院的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黃生賠償原告謝泰1200元,並當場履行。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關珊珊律師評析:首先,律師認為原告房屋倒塌並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因此不能免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中,雖然可以預見暴雨的來襲,且無法避免,但被告黃生如果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維修管理房屋的義務,那麼如此強度的降雨並不能造成其房屋倒塌的嚴重後果。即『不能克服』這一因素不能成立。
第二,在被告黃生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黃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85條規定了建築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黃生長期在外經商,其間從未委托過他人對老家的房屋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維修,其過錯顯而易見且不容否認。因此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由於被告對物權的不當行使,造成他人利益受損,原告有權要求其將損壞的房屋外牆恢復原狀或賠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