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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筆錄『被告所講屬實』改為『被告所講不屬實』
本月6日,吳川市法院有關領導向羊城晚報記者證實,該院近日對法官曾某涂改開庭筆錄一事已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公安機關也對在法院辦公室毆打有過錯法官的當事人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處理。
涂改開庭筆錄記大過據了解,2007年6月4日,歐某因借貸糾紛發生民事訴訟,被原告梁某將他和妻子告上法庭,訴訟標的額達到58萬元,吳川市法院院長岐法庭受理了此案,由當時在長岐法庭任助理審判員的曾某主辦。
2007年6月30日,吳川市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告梁某申請法院執行,法院依法處理了被告歐某和妻子擁有的坐落在吳川市梅錄街道辦新建路的房屋,案件於去年辦結。
然而,雖然此案辦結,但歐某妻子想來想去,覺得曾給原告梁某還了利息,所以認為法院判決可能有問題,於今年4月30日上午到吳川市法院,要求法官曾某復印他與原告梁某發生訴訟的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經法院領導同意,曾某在該院檔案室復印了該『開庭筆錄』給歐某。5月6日,歐某以『開庭筆錄』丟失為由,再次到法院要求曾某復印了該『開庭筆錄』。歐某當場將前後兩次復印的『開庭筆錄』進行對照,發現第二次復印的『開庭筆錄』有涂改現象。在開庭筆錄第二頁倒數第一行處,由原來的『被告所講屬實』改為『被告所講不屬實』。歐某與曾某為此發生爭吵。
吳川市法院院長彭紹全接到投訴後,立即給有關部門作出批示,要進行調查處理。6月19日,吳川法院紀檢組監察室對曾某的違紀問題立案審查。之後法院在對曾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決定中指出,曾某對已歸檔的一審民事卷中的開庭筆錄進行涂改的行為是錯誤的,給法院造成了負面影響。其行為違反了辦案紀律,構成了違紀。
那麼,曾某為何要涂改『開庭筆錄』呢?羊城晚報記者幾經周折,本月6日下午終於撥通了曾某的手機。曾某說,他在復印『開庭筆錄』過程中,發現筆錄中『被告所講屬實』應該漏了個『不』字,所以就加了一個『不』字,變成了『被告所講不屬實』。當記者還未來得及問他涂改是什麼動機時,他便掛了機。
辦公室打人被拘留在法官曾某涂改開庭筆錄被行政記大過處分後,人們沒想到又發生了新的一幕。
8月26日上午11時左右,歐某來到吳川市法院民二庭審判員曾某的辦公室,詢問曾某主辦他與梁某借貸糾紛案的有關情況,並指責曾某幫原告梁某,曾某說:『我誰也不幫。』雙方繼續發生爭吵,突然,歐某朝坐在辦公室位上的曾右臉上打了一拳。曾某立即站起來,歐某又向曾某的上腹打了幾拳,此時,正在辦公室的民二庭林庭長見狀後,上前阻攔,並將曾某推出辦公室。曾某被打後,身體出現不適,有頭暈和嘔吐現象,且上腹部有紅腫痕跡。
事發後,目擊者向吳川市公安局報案,梅錄派出所出警處理。肇事者歐某當場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處理,吳川市公安局對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並交付執行。曾某被送到吳川市人民醫院外科留醫,近日已出院。
當事人不服可申訴那麼,曾某涂改開庭筆錄,是否會導致梁某與歐借貸糾紛案判決不公呢?為此,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吳川市法院有關領導。法院有關領導稱,曾某涂改的是已歸檔的開庭筆錄,法院作出的判決,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並於去年已辦結。如果當事人對該案判決不服,可以向法院的審監庭提出申訴;如果認為法官有犯罪嫌疑的證據,可向檢察機關等投訴,但決不允許當事人毆打法官。所有擾亂國家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都是違法的。